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来源:未知 丨 发布于:2022-07-27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险附加医务人员法定传染病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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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融盛〔2022〕139号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有固定场所并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医务人员因从事本职工作,受到法定传染病传染、感染导致其在保险期间或保险期间届满后一百八十天内死亡,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本保险合同所称法定传染病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列明的甲、乙、丙三类传染病,包括该法未列明但在发生后被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认定为法定传染病的疾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医务人员本人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国家机关的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医务人员在执业资格无效期间执业或因从事与其资格不符的本职工作而患病;
(二)医务人员在醉酒或药剂麻醉状态下进行本职工作而患病;
(三)在保险期间开始前被诊断为法定传染病例或疑似病例的;
(四)因保险事故造成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和任何的精神损害赔偿;
(五)罚款或惩罚性赔款;
(六)本保险合同中列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个人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
个人责任限额是指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每一医务人员的最高赔偿限额;累计责任限额是适用于所有医务人员责任限额的总和。
第七条 每次事故的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保险期间一致。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索赔请求后,应当按下列约定及时作出核定:
  (一)保险人应根据事故性质、损失情况,及时向被保险人提供索赔须知;审核索赔材料后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通知被保险人补充提供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在被保险人提供了各种必要单证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并将核定结果及时通知被保险人。
(三)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应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协议后十日内支付赔款。
第十条 保险人对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及个人隐私,负有保密的义务。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向保险人提供医务人员清单,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未能提供医务人员清单的,保险人按照累计责任限额除以投保时医疗机构所有医务人员人数确定个人责任限额。
第十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足额交缴清保险费。保险费一次性足额缴清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避免或者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未遵守上述约定而导致保险事故损失扩大的,保险人对扩大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时,被保险人应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及损失程度。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会被提起诉讼时,或在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
被保险人不履行上述约定的,保险人有权不承担赔偿责任,或从解约通知书送达投保人时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立即以书面形式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并积极采取其他措施向该责任方进行索赔。
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积极协助,并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正本、索赔申请、患病医务人员患病详细过程和病历、各种诊断单据、死亡证明及其他相关文件。
第十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根据投保人投保时提供的医务人员清单,在扣除免赔额后,对死亡的医务人员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个人责任限额赔偿。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付之日起,取得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追偿的权利。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之日起计算。
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