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险附加医疗机构场所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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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C00023830922022071942101
发文字号:
融盛〔2022〕134号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由于下列原因导致第三者(含患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医疗机构的公共设施存在缺陷;
(二)被保险人或其雇员对医疗机构内的公共设施管理不善或操作、维护不当;
(三)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的火灾或爆炸;
(四)被保险人或其雇员的过失导致被保险人提供的食品引发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患。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每次事故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扣除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免赔额后,在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其中,对每位第三者的赔偿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每人责任限额;
(二)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