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2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政府救助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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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扶贫救助、民政、财政等具备独立主体资格的职能部门,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条款由总则、自然灾害救助保险、意外事故救助保险、见义勇为救助保险、拥挤踩踏救助保险、通用条款六部分组成。
投保人可以选择投保,也可以全部投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二部分 自然灾害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由于暴风、暴雨、崖崩、雷击、洪水、龙卷风、飑线、台风(热带风暴)、海啸、泥石流、突发性滑坡、冰雹灾害等原因导致人身伤亡事故,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付。
救援人员(含居民)在抢险救灾过程中发生的人身伤亡事故,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本保险合同的约定亦负责赔付。
第三部分 意外事故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因发生火灾、爆炸、触电、燃气中毒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四部分 见义勇为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
第六条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因县级以上政府部门认定的见义勇为行为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五部分 拥挤踩踏救助保险
保险责任
第七条 在保险期间内,居民在承保区域参加群众性活动中因发生拥挤、踩踏事故导致人身伤亡,无法找到责任人或者责任人无力赔偿,被保险人依据国家或地方有关法律规定给付的一次性伤亡救助金以及支付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第六部分 通用条款
保险责任
第八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九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骚乱、暴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地震及其次生灾害;
(六)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七)居民实施犯罪行为或者违反治安管理规定,造成自身人身伤亡的;
(八)居民实施的自残、自杀等故意行为。
第十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三)财产损失;
(四)间接损失;
(五)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
(六)保险单载明的承保区域范围外发生的任何损失;
(七)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者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人伤亡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累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十二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同时约定了免赔额和免赔率的,免赔金额以免赔额和按照免赔率计算的金额二者高者为准。
保险期间
第十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六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完整的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八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全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保险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居民的救助请求或得知可能启动救助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救助方案与保险人进行协商。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与代位请求赔偿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
(二)索赔申请书;
(三)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事件公告、认定证明等;
(四)居民就医治疗的诊疗证明、病历(原件)及医疗费用原始单据;居民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伤残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居民死亡的,由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宣告死亡的,由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判决;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对居民给付的救助金,保险人按照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发生死亡的,保险人按照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二)发生残疾的,由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现行有效的《人体损伤致残程序分级》标准鉴定残疾程度并出具伤残程度证明,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伤亡赔付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乘以每人伤亡责任限额赔偿。
(三)发生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仅承担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及商业保险报销后的医疗费用,在扣除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按当地社会医疗保险标准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
(四)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及每次事故法律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计算赔偿;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多次事故损失及法律费用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六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保险合同中约定的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二十九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之日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一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下表计收保险费。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释义
居民:指具有投保人所辖户籍的自然人或在投保人所辖行政区域内具有暂住、常住资格证明的自然人。
暴风:根据气象部门制定的风力级表规定,暴风是指风速在28.3米/秒以上,即相当于风力等级表中的11级以上的风力。
暴雨:是指每小时降雨量达到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到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到50毫米以上。
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飑线:指强雷电大风,特征为风向突变,风力猛增,由一般风力猛增至8-12级,气压变化明显,带来强降雨。
见义勇为:指行为人非因法定职责或约定义务,在紧急情况下,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不顾个人安危,与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合法行为。
 
附录:伤亡赔付比例表
项目 伤害程度 赔付处理
(按责任限额的%)
(一) 死亡 100%
(二) 永久丧失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三) 二级伤残 90%
(四) 三级伤残 80%
(五) 四级伤残 70%
(六) 五级伤残 60%
(七) 六级伤残 50%
(八) 七级伤残 40%
(九) 八级伤残 30%
(十) 九级伤残 20%
(十一) 十级伤残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