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人身损害赔偿项目条款(股东专用)
注册号:C00023830922020021124382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双方约定,保险人对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包括以下内容: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保险人对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也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