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居家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12270019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与被保险人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在被保险房屋内,由于疏忽和过失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于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诉讼裁判文书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出的律师费(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保险人对下列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
对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合租人的人身伤害,或被保险人及其直系亲属、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被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或合租人所有的、保管的或控制的财产的损失或损毁;
第四条 保险人对由于下列原因引起或带来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职业、经营或交易;
(二)电梯、起降机、机动车辆、飞机、船舶或以机械和/或电力为动力的运载工具的所有权、占有或使用;
(三)与第三者订立的协议下应承担的、没有协议则不应承担的合同责任;
(四)因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任何动物引起或带来的责任;
(五)燃放烟花爆竹引起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六)任何类型的传染病导致的赔偿责任;
(七)任何类型的罚金、处罚或惩戒性赔偿;
(八)侵犯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相关知识产权;
(九)中伤或诽谤;
(十)谋杀、寻衅、殴斗、从事犯罪行为;
(十一)被保险人或与其一起居住的家庭成员精神错乱时对第三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
(十二)磨损和损耗、或装修住所引起的成本或费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均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五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导致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的成员,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第三者】指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政服务人员、共同居住的人员以外的任何其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