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高空坠物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12270018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内的物体(包括被保险房屋、房屋专属天台及专属庭院内的物体,以及被保险房屋内所使用的空调的外机)因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在被保险房屋所属的楼宇范围内发生高空坠物事故,导致第三者的人身伤害或财产的直接损失,因无法确定肇事者,在受害者对该楼宇所有或部分相关住户提起诉讼后,经法院依法判决由相关住户分摊,其中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四条 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单中载明的本附加险合同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五条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其所有、租用或保管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三)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四)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