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未成年人监护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12270020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被保险人作为监护人的未成年人(以下简称“未成年人”)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的直接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于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诉讼裁判文书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出的律师费(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寄居人员的人身伤亡或其所有、使用以及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对未成年人的教唆或其他故意、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三)因第三者本人的过错导致未成年人对其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四)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五)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免赔额(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每次保险事故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人民币200元或核定财产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责任不适用免赔额(率)。
赔偿处理
第五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同意,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出的免赔额后确定。
第六条 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应以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保险事故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对第三者累计分项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分项责任限额为限,不因被保险人数量、受伤人员数量及提出索赔的次数而改变。
第八条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保险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第五条、第六条计算的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但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保险事故责任限额的5%,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
第九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对第三者进行赔偿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其他事项
第十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第三者】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寄居人员以外的人员。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的成员,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雇佣人员】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的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家政服务人员。
【寄居人员】指家庭成员、雇佣人员以外,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同意、无偿地居住在被保险房屋内的自然人。
【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基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