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从业人员医疗费用责任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从业人员医疗费用责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附加从业人员医疗费用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102018372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保险单载明的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导致被保险人的从业人员伤亡,对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医疗费用,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及免赔额
第三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四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受害人与被保险人存在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受害人向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的材料;
(三)受害人的门诊及住院病历、检查报告、医疗费用项目清单、医疗费用单据;
(四)能够确定被保险人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受害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
(五)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六)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对其从业人员依法应承担的 属于本保险合同签发地政府颁布的工伤保险报销范围的下列医疗费用,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据实赔偿,医疗费用包括:
(一)挂号费、治疗费、手术费、检查费、医药费;
(二)住院期间的床位费、护理费、伙食费、取暖费、空调费;
(三)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四) 假肢、假牙、假眼和残疾用具的初次材料费及初次安装费。
除紧急抢救外,受伤工作人员均应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