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救援费用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9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救援费用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附加救援费用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102018382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责任保险类主险产品(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对于依法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的因采取紧急抢险救援措施而支出的下列必要、合理的救援费用,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可从其他途径获得的救援费用以外的部分,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抢险救援人员的劳务费用;
(二)救援器材、设备的租赁、使用费用;
(三)单价低于200元人民币的救援工具购置费用;
(四)事故现场发生的医疗抢救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清污费用;
(二)保险事故发生后,受伤人员离开事故现场后产生的医疗费用。
责任限额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救援费用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及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索赔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支付的救援费用凭据;
(三)有关的裁决书、判决书或经保险人认可的赔偿协议;
(四)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五)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本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事故时,对于被保险人支付或承担的救援费用,保险人在每次事故救援费用限额内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七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