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住院津贴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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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当被保险人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雇员在保险期限内因保险事故须入住医院进行治疗时,保险人将依据其住院天数按日给付住院津贴保险金人民币 元整,赔偿天数以三百六十五天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情形引发的伤害导致被保险人的雇员须入医院进行治疗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主险条款载明的除外责任;
(二)因雇员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引致被袭击或谋杀;
(三)民事骚乱或恐怖活动;
(四)在战争(不论宣战与否)或镇压叛乱期间,雇员参与军役执行任务;
(五)以执法者身份进行拘捕;
(六)参与赛车或赛马;
(七)受酒精或药物的影响以致产生意外;
(八)腐败物质或细菌之感染(但因意外伤害致有伤口而脓肿都除外);
(九)凡置身于任何飞机或空中运输工具(以乘客身份乘坐航班都除外);
(十)原发病症;
(十一)雇员在伊朗、伊拉克、利比亚、古巴、朝鲜民主主义共和国、苏丹停留期间发生伤害须入院治疗的。
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