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责任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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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已宣布或认定存在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的国家或地区工作或生活期间,遭受意外事故导致负伤、残疾或死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但该次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如涉及使用核武器、核辐射、化学武器、生物武器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其他事项
第三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