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2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383192202003040776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个人类保险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使用。
第二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自本保险合同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在约定的等待期后(续保者不受等待期规定的限制)患上疾病并因该疾病导致身故的,保险人按照保险单上载明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直接或间接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本条款生效前罹患的疾病及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或保险期间起始之日起在约定的等待期内罹患疾病(续保者不受等待期规定限制);
(二)被保险人饮酒、主动吸食或者注射毒品;
(三)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者武装叛乱;
(四)核爆炸、核辐射或者核污染;
(五)所有意外事故;
(六)投保人的故意行为;
(七)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八)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金申请: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保险凭证原件;
3.被保险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4.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复印件;
5.公安部门出具的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
6.二级以上(含二级)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身故证明书;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索赔申请人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出具的证明其具备保险金请求权及所享份额等事宜的公证文件。
(三)如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办理申领保险金手续的,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料。
(四)境外出险申请
境外出险除须按照本条一款约定提供相应索赔申请文件外,凡由境外机构或人员出具的文件必须经境外出险地合法公证机构对文件的有效性及真实性进行公证,或经中国驻当地所在国使领馆认证。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条款所附属的主合同效力中止或终止,本附加条款效力即行中止或终止。主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无效。
第七条 本附加条款的未约定事项,均以主合同为准。主合同与本附加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释义
1.毒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以本条款所附加于的主险合同条款中的名词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