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旅行旅程延误保险(A款)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1-01-04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旅行旅程延误保险(A款)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航空旅行旅程延误保险(A款)

注册号:C00023831922018122801971
 
总则
第一条 在投保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旅行类意外伤害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基础上,投保人可以投保本附加险。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责任分为航班延误、航班取消、航班备降或返航三项。投保人可选择投保其中的一项或多项。
保险责任以书面形式在保险单上载明,并分别约定赔偿限额,保险人以此为依据赔偿保险金。保险单上未载明的保险责任项目,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航班延误
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航空管制或航空公司超售等原因导致晚于预定时间起飞或到达目的地,且延误时间连续达到保险单所载明时间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本附加险合同中的“延误时间”可按如下方式计算,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为准:
(1)自被保险人实际搭乘航班的原定起飞时间起,至该航班实际起飞时间止;
(2)自被保险人实际搭乘航班的原定到达目的地时间起,至该航班到达目的地的实际时间止;
(3)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其他计算方式。
起飞时间或到达目的地时间以航班承运人实际发布的或保险合同约定的第三方发布的数据为准。
(二)航班取消
被保险人原计划搭乘的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因恶劣天气、自然灾害、机械故障或航空管制等原因导致被宣布取消的,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三)航班备降或返航
被保险人已实际搭乘上的本附加险合同载明的航班在起飞后发生备降或返航的,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投保人同时投保航班延误和航班备降或返航两项保险责任的,如被保险人实际搭乘的航班在延误后发生备降或返航,除另有约定外,保险人仅在本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责任下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之一造成被保险人的航班延误、航班取消、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导致航班延误、取消、发生备降或返航的;
(三)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动、武装冲突、恐怖活动、罢工、临时性抗议活动、骚乱、暴动、劫机;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被保险人未实际办理本附加险合同载明航班的值机手续的(被保险人在办理值机手续前已获知本附加险合同载明航班被取消的除外);
(六)发生航班延误、航班备降或返航,但被保险人因自身原因未实际搭乘本附加险合同载明航班的;
(七)对于航班取消保险,承运人在原预定航班取消后已经安排替代航班的,无论被保险人是否乘坐了该替代航班,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航班取消保险金的责任;
(八)被保险人搭乘的航班所属的航空公司破产;
(九)被保险人为该次旅程预订航班时已经或应该知道存在可能导致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
第四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合同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亦不负责赔偿。
赔偿限额
第五条  赔偿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和累计赔偿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六条  本附加险可按航次投保,也可按期间投保。
按航次投保时,对于航班延误保险,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办理值机手续时起,至该航班实际起飞/到达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间截止时间为准);对于航班取消保险,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购买机票时起至航班被宣布取消时止;对于航班备降或返航保险,保险期间为自航班起飞时起至航班备降至其他机场或返航至起飞机场时止。
按期间投保时,保险期间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协商确定,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费
第七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费由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的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等因素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其金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原件:
(一)索赔申请书;
(二)保险单;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被保险人的值机证明;
(五)被保险人搭乘该次航班的证明;
(六)航空承运人出具的航班延误、取消、备降或返航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具体以保险人要求提供的材料内容为准。被保险人未履行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释义
(一)航班:指领有当地政府主管部门依法颁发的公共交通营运执照的航空承运主体运营的以收费方式合法载客的,固定班次往来于商用机场的飞机、直升机。不含用于非公共交通目的和用途的飞机、政府、企业及私人包机。
(二)航班取消:是指航空承运人取消原计划执行飞行任务的航班的飞行,并且该航班至少有一个座位被预定。
(三)航班返航或航班备降:是指航班起飞后,因飞行过程中的特殊情况无法继续执行原计划飞行任务,或原计划机场不适合着陆,而返回至起飞机场或降落至其他机场。
(四)航空公司超售:是指由于航空承运人出售的机票数目多于实际座位数,而导致被保险人不能搭乘原计划搭乘的飞机,而搭乘由承运人安排提供的最早或唯一的替代航班。
(五)值机:指乘客通过人工柜台、自助设备或者网络等方式领取登机牌(包括电子登机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