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2-12-01

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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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盛〔2022163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学生幼儿疾病身故保险条款
 
总则
  •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加于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责任
  • 在本附加险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约定的等待期后经认可的医疗机构确诊罹患疾病并在保险期间内因该疾病身故的,保险人按照约定给付疾病身故保险金,且对该被保险人的本项保险责任终止。
  • 等待期是指自保险期间起始时间起计算的一段时间,经过该段时间后,保险人才对被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被保险人在投保后至等待期结束前发生的疾病所导致的身故,无论其身故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保险人均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本保险合同的等待期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如未载明的,则默认为30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发生保险事故的,没有等待期。
续保的情况下,等待期为0本保险合同期满前,投保人可向保险人申请续保,经保险人审核后予以承保;续保合同保险期间的起始日期与续保对应上一保险合同保险期间的终止日期相连不间断。
责任免除
  • 除另有约定外,因下列任一情形直接或间接造成被保险人疾病身故的,或在下列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但属于本附加保险合同保障范围的除外;
  •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身故;
  • 投保人故意杀害、伤害被保险人;
  • 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保险事故行为或隐瞒、欺诈行为;
  • 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 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故意杀害;
  • 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 被保险人因检查、麻醉、手术治疗(含整容手术)、药物治疗等导致的医疗事故,以及由此引发的并发症;
  • 被保险人流产、堕胎、分娩、不孕症、避孕或绝育手术、变性手术、人体试验和人工生殖,及由此而引起的并发症,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分娩不受此限;
  • 被保险人作为器官捐献者接受的与器官摘除相关的医疗行为及其并发症、后遗症的治疗;
  • 被保险人罹患性病,精神和行为障碍,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 被保险人罹患特定传染病、职业病、地方病;
  • 被保险人所患既往症及本保险合同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但投保时保险人已知晓并做出书面认可的除外;
  • 被保险人投保前已有残疾的治疗和康复;
  • 任何生物、化学、原子武器、原子能或核能爆炸、辐射或污染。
  •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下列期间身故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 被保险人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或服用影响行为能力的相关药品或受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合法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 搭乘未经当地相关政府部门登记许可的交通工具;
  • 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但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不在此限)
  • 战争(无论宣战与否)、内战、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绑架或其他类似的武装叛乱。
保险金额
  •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该被保险人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疾病身故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与续保
  •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的保险期间与主险保持一致,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 本保险合同为非保证续保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投保人需要重新向保险人申请投保本产品,并经保险人同意,交纳保险费,获得新的保险合同。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 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 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 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 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
  • 病历 、诊断报告、住院报告等确认被保险人疾病死因的证明;
  •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其他事项
  •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同时终止;主险条款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释义
  • 本附加险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 认可的医疗机构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约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疗机构,且仅限于上述医疗机构的普通部,不包括如下机构或医疗服务:
1. 特需医疗、外宾医疗、干部病房、联合病房、国际医疗中心、VIP部、联合医院、A级病房;
2. 诊所、康复中心、家庭病床、护理机构;
3. 休养、戒酒、戒毒中心。
该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 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 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 特定传染病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相关法律规定的法定传染病甲类和乙类。
  • 职业病
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职业病的认定需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的相关规定及鉴定程序
  • 地方病
指在一定地区或人群中发生的疾病。新病例来自本地。与地方的地质、地貌、水土、气候等因素密切相关,并在条件类似的地区蔓延流行。以当地地方病防治机构的公布为准。
  • 既往症
指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或症状。通常有以下情况:
1.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3.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但未予治疗;
4. 本保险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明显且持续存在,并以此症状体征为主诉进行就诊治疗的疾病。
  • 医生
指除被保险人或其直系亲属以外的,依据其执业国家的法律,正式注册且有行医资格,并在其行医资格范围内行医的医务工作者。
  • 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 先天性疾病
指被保险人一出生就具有的疾病(症状或体征)。这些疾病是因人的遗传物质(包括染色体以及位于其中的基因)发生了对人体有害的改变而引起的,或因母亲怀孕期间受到内外环境中某些物理、化学和生物等因素的作用,使胎儿局部体细胞发育异常,导致婴儿出生时有关器官系统在结构或功能上呈现异常。
  • 先天性畸形、变形染色体异常
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确定。
  • 毒品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 酒后驾驶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 无合法有效驾驶证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 无合法有效行驶证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 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 职业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的职业归属于下列职业列表内的职业,在其常规职业工作过程中遭遇外伤,或者职业需要处理血液或者其他体液时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必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感染必须是在被保险人正在从事其职业工作中发生;
2.血清转化必须出现在事故发生后的6个月以内
3.必须提供被保险人在所报事故发生后的5天以内进行的检查报告,该报告必须显示被保险人血液HIV病毒阴性和/或HIV抗体阴性;
4.必须在事故发生后的12个月内证实被保险人体内存在HIV病毒或者HIV抗体。
职业列表:
医生(包括牙医) 救护车工作人员
护士 助产士
医院化验室工作人员 警察(包括狱警)
医院护工 消防人员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AIDS)或阻止HIV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AIDS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 输血原因导致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感染
指被保险人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并且符合下列所有条件:
1.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接受输血,并且因输血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
2.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疗机构出具该项输血感染属医疗责任事故的报告,或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责任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输血治疗的输血中心或医疗机构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4.受感染的被保险人不是血友病罹患者。
在任何治愈艾滋病或阻止人类免疫缺陷病毒作用的疗法被发现以后,或能防止艾滋病发生的医疗方法被研究出来以后,本保障将不再予以赔付。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感染不在保障范围内。
保险人必须拥有获得使用被保险人的血液样本的权利和能够对这些样本进行独立检验的权利。
  • 器官移植原因导致HIV感染
指因进行器官移植而感染上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或患艾滋病,且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在保险期间起始日后,被保险人因治疗必需而实施器官移植,并且因器官移植而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患艾滋病;
2.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出具的此次因器官移植感染人类免疫缺陷病毒或患艾滋病,属于医疗事故的报告,或者法院终审裁定为医疗事故并且不准上诉;
3.提供器官移植治疗的器官移植中心或医院必须拥有合法经营执照。
任何因其他传播方式(包括性传播或静脉注射毒品等)导致的HIV感染或患艾滋病不在保障范围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