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费率表
http://www.erongsheng.com/uploads/soft/230417/11_1556098411.pdf
注册号:C00023832522019092501051
融盛〔2019〕173号
总则
第一条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条款须附加于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医疗保险类主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使用。
第二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凡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约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主险合同约定的等待期后经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初次确诊罹患主险合同所定义的恶性肿瘤,并在保险单上载明的特定医疗机构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的,对被保险人在特定医疗机构支付的合理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医疗费,
保险人在扣除免赔额后,按照约定的赔付比例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金,但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本附加合同约定的质子、重离子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其中,被保险人所接受的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不在本附加险保险合同的赔偿范围内。
责任免除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责任免除事项与主险合同一致。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五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六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赔偿处理
第八条 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取得补偿,保险人在保险金给付限额内对剩余部分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按照保险单载明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释义
第九条 本附加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指利用质子和重离子对肿瘤进行放射治疗的技术,本合同所指的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是指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保险单载明的特定医疗机构的专门治疗室内接受的质子和重离子放射治疗。
【质子重离子医疗费】指被保险人因接受质子、重离子放射治疗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床位费、膳食费、护理费、诊疗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等,但
不包括化学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和肿瘤靶向疗法所产生的药品费。
【化学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肿瘤免疫疗法】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肿瘤内分泌疗法】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肿瘤靶向疗法】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本附加险合同的未释义名词,以本附加合同所附属主险合同中的释义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