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个人医疗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3-04-17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个人医疗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个人医疗保险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个人医疗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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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及其他保险凭证组成。
凡涉及本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下列主体: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具备合法资格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第三条 符合本合同的约定,初次投保时年龄为出生满28天(含)至65周岁(含),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生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居住的中国国籍自然人,可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符合续保条件的年龄可延长至100周岁(含)。
第四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责任包括“一般医疗保险金”及“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一)一般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因患疾病,在保险人认可的医院(以下简称“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对下述1-3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在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被保险人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多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含)内的住院医疗费用。但被保险人对于本项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2.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在医院接受特殊门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包括:
(1)门诊肾透析费;
(2)门诊恶性肿瘤治疗费,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的治疗费用;
(3)器官移植后的门诊抗排异治疗费。
3.住院前后门急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三类费用,保险人在扣除约定的免赔额后,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对于以上三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一般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二)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后经医院确诊初次罹患恶性肿瘤,并在医院接受治疗的,保险人首先按照前款约定给付一般医疗保险金,当保险人累计给付金额达到一般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对下述1-3类费用,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承担给付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责任:
1.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罹患恶性肿瘤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时,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包括床位费、加床费、膳食费、护理费、重症监护室床位费、检查检验费、治疗费、药品费、手术费、救护车使用费。如果在本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届满之日起,被保险人仍未结束本次住院治疗的,保险人继续承担因本次住院发生的、最多不超过保险期间届满后30日(含)内的住院医疗费用。被保险人恶性肿瘤住院医疗费用保险金的累积给付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
2.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指被保险人因罹患恶性肿瘤在医院进行如下治疗发生的需个人支付的、合理且必要的恶性肿瘤门诊治疗费用,包括:化学疗法、放射疗法、肿瘤免疫疗法、肿瘤内分泌疗法、肿瘤靶向疗法治疗费用。
3.恶性肿瘤住院前后门急诊费用:指被保险人经医院诊断必须接受住院治疗,在住院前30日(含住院当日)和出院后30日(含出院当日)内,因与该次住院相同原因而接受恶性肿瘤门急诊治疗时,被保险人需个人支付的、必需且合理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但不包括恶性肿瘤特殊门诊医疗费用和恶性肿瘤门诊手术医疗费用)
对于以上三类费用,保险人依照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保险人对于以上三类费用的累计给付金额之和以本合同约定的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的保险金额为限,当累计给付金额之和达到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时,保险人对被保险人在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项下的保险责任终止。
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内出现疾病、症状或体征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因该次疾病所支出的各项医疗费用,无论医疗费用是否发生在等待期内,保险人均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在等待期内被确诊罹患恶性肿瘤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保险合同终止,保险人退还保险费。因意外伤害患病或连续续保的,无等待期。
责任免除
第六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或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自杀、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三)被保险人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被谋杀;
(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或毒品的影响,或未遵医嘱,擅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者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七)等待期内出现的疾病、症状或体征或等待期内接受检查但在等待期后确诊的疾病;
(八)未被治疗所在地权威部门批准的治疗或未获得治疗所在地政府许可或批准的药品或药物;
(九)被保险人患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十)整形手术、美容或整容手术、变性手术及前述手术的并发症;
(十一)被保险人怀孕(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节育(含绝育)、绝育后复通、治疗不孕不育症、人工受孕、产前产后检查及由以上原因导致的并发症;
(十二)牙科矫正、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但因意外所致的牙科疾病及相关治疗、视力矫正手术不受此限;
(十三)包皮环切术、包皮剥离术、包皮气囊扩张术、性功能障碍治疗;
(十四)被保险人从事职业运动或可获得报酬的运动或竞技,包括在前述运动的训练或比赛中受伤;
(十五)被保险人从事或参加高风险运动或活动,如:潜水、滑水、冲浪、赛艇、摩托艇、漂流、滑翔翼、热气球、跳伞或其他高空运动、蹦极、乘坐或驾驶商业民航班机以外的飞行器、攀岩、攀登海拔3500 米以上的独立山峰、攀爬建筑物、滑雪、滑冰、武术、摔跤、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拳击、马术、赛马、赛车、特技表演(含训练)、替身表演(含训练)、探险或考察活动(洞穴、极地、沙漠、火山、冰川等);
(十六)被保险人患精神性疾病(依据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分类为精神和行为障碍的疾病);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第七条 下列医疗费用、损失,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一)被依法拘禁或服刑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被保险人在初次投保或非续保前所患的既往症以及保险单中特别约定的除外疾病所引起的相关费用;
(三)试验性或者研究性治疗及其后果所产生的费用;
(四)各类医疗鉴定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事故鉴定、精神病鉴定、孕妇胎儿性别鉴定、验伤鉴定、亲子鉴定、遗传基因鉴定费用;
(五)因医疗事故导致的医疗费用;
(六)被保险人在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医院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因紧急情况必须就近就医的除外);
(七)被保险人因预防、康复、休养或疗养、医疗咨询、健康体检、非处方药物、保健性或非疾病治疗类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购买及维护眼镜或隐形眼镜、义齿、义眼、义肢、轮椅、拐杖、助听器等康复性器具发生的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八条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本合同的一般医疗保险金额、恶性肿瘤医疗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能进行变更。
第九条 本合同中的免赔额均指年免赔额,本保险合同的免赔额为人民币壹万元,恶性肿瘤相关医疗费用无免赔额。
被保险人通过社会医疗保险和公费医疗保险获得的补偿,不可用于抵扣免赔额,但从其他商业保险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个人自付部分,符合本合同赔付条件的,均可抵顶本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合同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的义务
第十一条 订立本合同时,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本合同的内容。对本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做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口头形式向投保人做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第十二条 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收到本合同约定的全部索赔证明和资料后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保险人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给付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差额。
第十四条 保险人认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补充提供。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如实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未通知的,保险人按本合同所载的或保险人知晓的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发送给投保人、被保险人。
第十八条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经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或在本合同中批注。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变更其职业或工种时,投保人应于三十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若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对该被保险人所负保险责任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终止,并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被保险人未履行本条约定的通知义务而发生保险事故的,且被保险人所变更的职业或者工种依照保险人职业分类在拒保范围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自其职业或工种变更之日起,按日计算退还未满期保险费,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二十一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保险金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供如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保险金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四)医院出具的完整病历资料(包括门急诊病历、住院病历或出院小结、必要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影像学报告及其他科学方法检验报告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以及相关的检查检验报告);
(五)医院费用原始收据、医疗费用明细清单及医疗费用分割单;
(六)申请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在保险人的理赔审核过程中,保险人有权在合理的范围内对索赔的被保险人进行医疗检查。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适用医疗费用补偿原则。若被保险人已从其他途径(包括社会医疗保险、公费医疗、工作单位以及包括保险人在内的任何商业保险机构等)获得医疗费用补偿,则保险人仅对被保险人实际发生的医疗费用扣除其所获医疗费用补偿后的余额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进行赔付;被保险人从其他商业保险途径获得的医疗费用补偿以及个人自付部分,符合本合同赔付条件的,可抵顶本合同约定的年免赔额。
若被保险人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投保,但未以参加社会医疗保险或公费医疗身份就诊并结算的,则保险人根据本合同单独约定的给付比例进行赔付。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四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合同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合同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形时,本合同自动终止:
(一)保险合同期满;
(二)被保险人死亡;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本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起始日满足投保年龄要求,但在保险期间内不再满足本合同的投保年龄要求的,保险责任不因其年龄的改变而自动终止。
第二十六条 在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解除合同,但保险人已根据本合同约定给付保险金的除外。
投保人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文件和资料:
(一)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原件;
(三)保险费交付凭证;
(四)投保人身份证明。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时起,本合同的效力终止。保险人收到上述证明文件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退还未满期保险费。
释义
一、保险人
指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它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但下列疾病不在本保险合同的恶性肿瘤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三、意外伤害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四、等待期
指自本合同生效日起计算的一段时间,具体天数由保险人和投保人在投保时约定并在本合同中载明。
在等待期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因意外伤害患病或连续续保的,无等待期。
五、医院
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审核认定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
六、住院
是指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或疾病而入住医院的正式病房接受全日24小时监护治疗的过程,并正式办理入、出院手续。但不包括下列情况:
1.被保险人在医院的(门)急诊观察室、家庭病床(房)入住;
2.被保险人在特需病房、外宾病房或其它不属于社会医疗保险范畴的高等级病房入住;
3.被保险人入住康复科、康复病床或接受康复治疗;
4.被保险人住院期间一天内未接受与入院诊断相关的检查和治疗或一天内住院不满二十四小时,但遵医嘱到外院接受临时治疗的除外;
5.被保险人住院体检;
6.挂床住院及其他不合理的住院。
七、必需且合理
1.符合通常惯例:指与接受医疗服务所在地通行治疗规范、通行治疗方法、平均医疗费用价格水平一致的费用。
对是否符合通常惯例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2. 医学必需:指医疗项目及所发生得医疗费用符合下列条件:
(1)治疗意外伤害或者疾病所必需的项目;
(2)由医生开具的处方药;
(3)非试验性的、非研究性的项目;
(4) 与治疗当地普遍接受的医疗专业实践标准一致的项目。
对是否为医学必需由保险人根据客观、审慎、合理的原则进行审核;如果被保险人对审核结果有不同意见,可由双方认同的权威医学机构或者权威医学专家进行审核鉴定。
八、床位费
指被保险人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不高于双人病房的住院床位的费用(不包括单人病房、套房、家庭病床)。
九、加床费
指未满18周岁的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合法监护人(限一人)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或女性被保险人在住院治疗期间,保险人根据合同约定给付其一周岁以下哺乳期婴儿在医院留宿发生的加床费。
十、膳食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生的嘱咐,由作为医院内部专属部门的、为住院病人配餐的食堂配送的膳食费用。膳食费应包含在医疗账单内;根据各医疗机构的惯例,可以作为独立的款项、也可以合并在病房费等其他款项内。
十一、护理费
指住院期间根据医嘱所示的护理等级确定的护理费用。
十二、重症监护室床位费  
    指住院期间出于医学必要被保险人需在重症监护室进行合理且必要的医疗而产生的床位费。重症监护室指配有中心监护台、心电监护仪及其他监护抢救设施,相对封闭管理,符合重症监护病房(ICU)、冠心病重症监护病房(CCU)标准的单人或多人监护病房。
十三、检查检验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以诊断疾病为目的,采取必要的医学手段进行检查及检验而发生的合理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查费、妇检费、X 光费、心电图费、B 超费、脑电图费、内窥镜费、肺功能仪费、分子生化检验费和血、尿、便常规检验费等。
十四、治疗费
指住院期间以治疗疾病为目的,提供必要的医学手段而合理发生的治疗者的技术劳务费和医疗器械使用费以及消耗品的费用,具体以就诊医院的费用项目划分为准。
本项责任不包含物理治疗、中医理疗及其他特殊疗法。
物理治疗是指应用人工物理因子(如光、电、磁、声等)来治疗疾病,具体疗法包括电疗、光疗、磁疗、热疗等;
中医理疗是指以治疗疾病为目的,被保险人接受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医生实施的针灸治疗、推拿治疗、拔罐治疗或刮痧治疗;
其他特殊疗法包括顺势治疗、职业疗法及语音治疗。
十五、药品费
指住院期间实际发生的必需且合理的、由医生开具的、具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药品批准文号或者进口药品注册证书、医药产品注册证书的国产或进口药品的费用。但不包括营养补充类药品,免疫功能调节类药品,美容及减肥类药品,预防类药品,以及中草药费用。
十六、手术费
指当地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手术项目的费用。包括手术室费、麻醉费、手术监测费、手术材料费、术中用药费、手术设备费;若因器官移植而发生的手术费用,不包括器官本身的费用和获取器官过程中的费用。
十七、救护车使用费
指为抢救生命由急救中心派出的救护车费用及根据医生建议发生的医院转诊过程中的医院用车费。仅限于同一城市中的医疗运送。
十八、化学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化学治疗。化疗是使用医学界公认的化疗药物以杀死癌细胞、抑制癌细胞生长繁殖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化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进行的静脉注射化疗。
十九、放射疗法
指针对恶性肿瘤的放射治疗。放疗是使用各种不同能量的射线照射肿瘤组织,以抑制和杀灭癌细胞为目的而进行的治疗。本合同所指的放疗为被保险人根据医嘱,在医院的专门科室进行的放疗。
二十、肿瘤免疫疗法
指应用免疫学原理和方法,使用肿瘤免疫治疗药物提高肿瘤细胞的免疫原性和对效应细胞杀伤的敏感性,激发和增强机体抗肿瘤免疫应答。本合同所指的肿瘤免疫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一、肿瘤内分泌疗法
指针对于恶性肿瘤的内分泌疗法,用药物抑制激素生成和激素反应,杀死癌细胞或抑制癌细胞的生长。本合同所指的内分泌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二、肿瘤靶向疗法
指在细胞分子水平上,针对已经明确的致癌点来设计相应的靶向治疗药物,利用具有一定特异性的载体,将药物或其他杀伤肿瘤细胞的活性物质选择性地运送到肿瘤部位攻击癌细胞的疗法。本合同所指的靶向治疗药物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并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批准用于临床治疗。
二十三、无有效驾驶证驾驶
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者:
1.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二十四、无有效行驶证
指下列情形之一:
1.机动车被依法注销登记的;
2.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号牌、临时号牌或临时移动证的机动交通工具;
3.未在规定检验期限内进行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或检验未通过的机动交通工具。
二十五、既往症
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的有关疾病,主要是指以下情况:
1.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2.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二十六、症状
指被保险人病后对机体生理功能异常的自身体验和感觉。
二十七、体征
指被保险人的体表或内部结构发生可以察觉的改变。
二十八、医疗事故
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及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十九、潜水
指以辅助呼吸器材在江、河、湖、海、水库、运河等水域进行的水下运动或作业。
三十、攀岩
指攀登悬崖、楼宇外墙、人造悬崖、冰崖、冰山等运动。
三十一、武术
指两人或者两人以上对抗性柔道、空手道、跆拳道、散打、拳击等各种拳术及各种使用器械的对抗性比赛。
三十二、特技表演
指进行马术、杂技、驯兽等表演。
三十三、探险
指明知在某种特定的自然条件下有失去生命或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危险,而故意使自己置身其中的行为,如江河漂流、徒步穿越沙漠或者人迹罕至的原始森林等活动。
三十四、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
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它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三十五、周岁
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三十六、未满期保险费
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
三十七、不可抗力
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三十八、保险金申请人
指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