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猝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猝死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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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融盛〔2018〕159号
注册号:C0002383262201812110426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意外伤害险类主险条款使用。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猝死,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因下列原因造成导致的猝死,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一) 主险合同中关于责任免除的各项约定;
(二) 既往病症及其并发症;
(三) 先天性疾病与先天性畸形;
(四)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牙科治疗或手术以及任何原因导致的牙齿修复或牙齿整形;
(五) 非因意外伤害而进行的视力矫正或因矫正视力而作的眼科验光检查。
受益人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期间
第五条 本附加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的保险期间保持一致。
保险金申请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猝死保险金的申请
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原件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原件;
3.保险金申请人的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4.被保险人户籍证明或身份证明;
5.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的书面证明或验尸报告;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二)按照主险合同的约定,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被保险人的继承人作为保险金申请人申请索赔时,需提供公证机构、公安机关或司法机构等机关出具的证明其具备保险金请求权等事宜的有效证明文件。
(三)如索赔申请人委托他人申领保险金,还须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料。
释义
1.猝死:外表看似健康的人由于潜在的疾病或者功能障碍所引起的突然的意外的死亡。本保险合同中的猝死是指突发急性疾病,且在疾病发生12小时内死亡,该急性疾病是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生效之前未曾接受诊疗且在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间内突然发生的。
2. 既往症:指在本合同生效前罹患的被保险人已知或应该知道的有关疾病、症状或体征。通常有以下情况:
(一)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长期治疗未间断;
(二)本合同生效前,医生已有明确诊断,治疗后症状未完全消失,有间断用药情况;
(三)本合同生效前,未经医生诊断和治疗,但症状或体征存在,以普通人医学常识应当知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