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门、窗、锁恶意破坏损失保险

注册号:C0002383212201912271678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房屋所附属的门、窗、锁,由于遭受盗窃、抢劫过程中的撬、砸等恶意破坏行为所致的损失,经公安部门确认的,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盗抢或者纵容他人盗抢而造成保险财产的损失;
(二)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三十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保险金额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五条 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被保险人未及时报案或通知保险人导致保险人无法对保险事故进行合理查勘的,保险人对无法确认的部分有权拒绝赔偿。
第六条 从案发时起90天后,被损坏门、窗、锁的损失仍未从盗抢人处获得赔偿的,在被保险人出具损失清单、公安部门的证明材料及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单证后,保险人在保险金额内赔偿将受损的门、窗、锁恢复到受损前状态的费用。
第七条 损失赔偿后,被保险人应将该部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
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的成员,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家庭雇佣人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的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家政服务人员。
【暂居人员】指居住于标的房屋内超过五日(不含)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