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现金、有价证券、首饰盗抢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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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内的现金、有价证券、首饰因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9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
(一)在室外遭受的抢劫、盗窃;
(二)无明显盗窃痕迹;
(三)窗外钩物行为;
(四)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五)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寄居人员、家庭雇佣人员的盗抢行为;
(六)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现金、有价证券、首饰被盗抢;
(七)在发生火灾时现金、有价证券、首饰被盗抢;
(八)其他保管不慎导致现金、有价证券、首饰被盗抢;
(九)被盗抢的现金、有价证券的孳息;
(十)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率)。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四条 本附加险条款的现金、有价证券及首饰的分项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五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外部人员】指除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寄居人员、家庭雇佣人员以外的自然人。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的成员,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寄居人员】指家庭成员、雇佣人员以外,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同意、无偿地居住在被保险房屋内的自然人。
【家庭雇佣人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的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家政服务人员。
【自然灾害】指地震、海啸、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