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地震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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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中载明的房屋及其附属设备因破坏性地震(国家地震部门公布的震级M5级且裂度达到Ⅵ度以上的地震)振动或由此引起的海啸、火灾、火山爆发、爆炸、地陷、地裂、泥石流及滑坡而造成的直接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被保险房屋在连续72小时内遭受一次或多次地震(余震)所致损失应视为一次单独事故。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各项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房屋及其附属设备未达到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而发生的损失;
(二)引发核爆炸、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的损失;
(三)被保险人的各种间接损失;
(四)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四条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赔偿金额不超过主险保险金额的50%,累计赔偿金额以主险保险金额为限。
第五条 本附加条款项下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为人民币1万元或核定损失金额的10%,两者以高者为准。
延时生效
第六条 投保人首次投保本附加保险,保险人承担的地震损失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之日起延迟六十天生效,即地震损失保险责任自本附加险合同成立后的第六十一天零时起,至保险期间届满之日二十四时止。
投保人续保时不受本延时生效约定的限制。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房屋及其附属设备
】指房屋及其室内附属设备,如固定装置的水暖、气暖、卫生、供水、管道煤气及供电设备、厨房配套的设备。
【地裂
】指由于地壳变动而土地开裂。
【滑坡】斜坡上不稳的岩土体或人为堆积物在重力作用下整体向下滑动的现象。
【国家建筑质量要求(包括抗震设防标准)】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管理条例》《建筑抗震设计规范》等相关法律、法规,本保险合同所涉房屋及其附属设备依法应满足的建筑质量标准及抗震设防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