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恶意破坏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恶意破坏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恶意破坏保险

注册号:C0002383212201912271695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主险保险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因遭受除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承租人、寄宿人员、家庭雇佣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恶意破坏行为而造成损毁时,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后按照实际损失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的丢失;
(二)被保险人的挑衅行为引起的损失。
免赔额
第四条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其他事项
第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该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的成员,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承租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寄居人员】指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以外,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同意、无偿地居住在被保险房屋内的自然人。
【家庭雇佣人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的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家政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