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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家用电器损失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9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家用电器损失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家用电器损失保险

注册号:C00023832122019090401951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类保险合同(以下称“主险合同”)。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约定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规定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并存放于保险单载明地址房屋内的家用电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由于电压异常造成家用电器的直接损毁,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财产发生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便携式家用电器,包括便携式电脑、移动电话、随身听、数码播放器、电动剃须刀、照相机、摄像机;
(二)用于生产、经营及办公使用的电器;
(三)非法用品及违禁用品。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暂居人员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及违章用电、偷电或错误接线造成家用电器的损毁;
(二)家用电器超负荷运行、自然磨损、固有缺陷、自身发热以及超过使用年限后的损坏;
(三)在投保前,家用电器已经存在的损坏;
(四)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与主险相同,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