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账户资金安全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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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合同须附加于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类保险合同(以下称“主险合同”)。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若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险合同的条款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尽事宜,以主险合同的条款规定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的资金。
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包括:
(一)被保险人名下的存折;
(二)银行卡,包括:
1.被保险人名下的借记卡;
2.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及与其关联的附属卡;
(三)被保险人名下的网银账户;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第三方支付账户(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宝、财付通、易付宝、微信钱包等);
(五)其他经保险人同意的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因他人盗刷、盗用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二)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被他人在银行柜面及ATM机器上盗取导致的资金损失;
(三)被保险人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其个人账户交给他人使用,或将个人账户的账号、密码及验证码透露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四)被保险人名下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的合法持卡人在被歹徒胁迫的状态下,将附属卡交给他人使用,或透露该附属卡账号、密码及验证码给他人导致的资金损失。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代表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三)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借给他人使用期间所导致的资金损失(被保险人将其名下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交付合法持卡人使用的除外);
(四)在没有被胁迫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合法持有人主动向他人划转资金或付款的行为,以及主动向他人透露个人账号、密码或验证码导致的资金损失;
(五)被保险人的个人账户在挂失或冻结前72小时以外的损失;
(六)被保险人或被保险人的信用卡主卡所关联的附属卡合法持有人未遵循银行账户及第三方支付账户的使用规范导致的资金损失。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利息、罚息、手续费及其他间接损失;
(二)其他不属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以及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的其他损失和费用。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与主险相同,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
(一)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
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二)及时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三)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
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十条 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被保险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三)与个人账户被盗刷、盗用、盗取、转账等相关的交易记录;
(四)有关损失资金的流向记录,比如涉及转账,需提供收款方姓名及账号等信息;
(五)个人账户挂失或冻结时间证明;
(六)公安机关受理报案的证明;
(七)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