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保全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诉讼保全,包括诉前、诉中、执行程序及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行为保全、证据保全和先予执行。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被保全人,是指被人民法院依法采取保全措施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 因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出保全申请的民事诉讼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五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就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包括仲裁程序中的保全)申请并经人民法院裁定同意,但因申请错误造成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遭受经济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经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责任免除
第六条 本保险合同无责任免除,赔偿责任以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准。
责任限额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保险单载明的保全金额相同,将同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为自被保险人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之日起,至满两年之日,或者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之日或至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之日,保险期间以上述期间最长者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九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一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第十二条 保险人应当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提供的涉及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法规规定或权力机关要求提供外,被现任不得泄露给第三人或不正当使用。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三条 如未约定分期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当在投保时一次性交清保险费。
第十四条 订立保险合同前,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应及时提供和补充提供涉及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
(一)起诉书、仲裁申请书、立案通知书;
(二)保全申请书(副本)及相关保全标的清单;
(三)相关证据及鉴定文件;
(四)相关判决书、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或裁定书。
具体提供的材料内容以保险人根据不同争议案件的具体情况所提出的要求为准。
第十五条 被保险人应如实提供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材料,不得捏造或隐瞒事实、伪造或变造证据,不得恶意串通、虚假诉讼。
第十六条 被保险人应将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程序进展情况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三日内告知保险人,本合同所称的程序进展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保全对象变更、保全金额变更、保全执行情况、变更诉讼请求、开庭、管辖异议、保全复议、追加第三人、案件中止、保全被解除、原告撤诉、被告提起反诉、增加第三人、被驳回起诉、反诉、上诉、被发回重审、调解或判决等对案件进展有重要影响的情况。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保险人要求,提供被告或被执行人提交的涉及保险单载明的争议案件的相关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答辩状、证据、鉴定文件、反诉申请材料、代理词、质证意见、上诉状等。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积极行使诉讼权利或履行诉讼义务,避免因怠于行使诉讼权利而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由于保全错误遭到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提起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应尊重并采纳保险人对诉讼的抗辩意见。
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就该保全损害赔偿诉讼与被保全人、利害关系人达成和解或调解。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违反上述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或保险法规定的义务而导致的损失,保险人应当向被保全人或利害关系人先行赔付
,但保险人有权就该部分损失向被保险人追偿。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填写的索赔申请书;
(三)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等法律文书及相关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包括:保险合同载明的争议案件的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仲裁裁决书以及保全损害赔偿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
(四)保全裁定书;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法律文书和本保险合同约定,在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内进行赔偿。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三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四条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五条 人民法院做出同意执行保全的裁定后,本保险合同投保人不得退保。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保全损害之债:指在诉讼保全中被申请人针对申请人错误保全造成的损失而享有的损害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