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5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司乘人员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922020010910332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驾驶人员和乘务人员(以下简称“司乘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的具备合法有效运营资质的客运车辆上从事司乘工作时,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港、澳、台除外)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包括本附加险保障的司乘人员)、代理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海啸。
第四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二)被保险人的间接损失;
(三) 被保险人所聘用的驾驶人员无有效驾驶执照、酒驾、毒驾客运车辆时,致使包括该驾驶人在内的司乘人员遭受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四)司乘人员因自身疾病(包括因乘坐客运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
(五)司乘人员在客运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害。
责任限额和免赔额(率)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每一位司乘人员的每人责任限额、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每人财产损失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施救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法律费用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及累计责任限额,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每次事故免赔额(率)与主险一致。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