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家养犬只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12271614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只的袭击、撕咬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费用,保险人按本附加险合同的规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于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诉讼裁判文书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出的律师费(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于下列因家养犬只造成的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的人身伤害或前述人员所有、使用或管理的财产的损失;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的故意及重大过失行为造成的损失或责任;
(三)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只造成其他动物的伤亡;
(四)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只在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以外的他人照管期间造成的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五)全国或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地方性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禁止饲养的犬只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六)被保险人未按照全国或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地方性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为犬只办理准养许可证件、犬只登记证件、动物健康免疫证件等行政部门要求办理的必要证件,或者在前述证件失效后,被保险人饲养的犬只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七)除本附加险条款另有规定外,其他因被保险人违反全国或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地方性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包括但不限于对犬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八)因第三者本人的过错导致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只对其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九)被保险人合法饲养的犬只自身的伤亡;
(十)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十一)罚款、罚金或惩罚性赔偿;
(十二)保险事故造成的间接损失;
(十三)保险单中约定的免赔额范围内的损失或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被保险人应当遵守全国及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地方性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履行作为犬只饲养人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对犬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免赔额(率)
第五条 本附加险每次保险事故财产损失的免赔额为人民币100元或核定财产损失金额的5%,两者以高者为准。第三者人身伤亡保险责任不适用免赔额(率)。
赔偿处理
第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同意,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
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或依据免赔率计算得出的免赔额后确定。
第七条 每次保险事故的赔偿金额,应以保险单列明的每次保险事故分项责任限额为限。
第八条 本附加险对第三者累计分项赔偿金额以保险单中列明的累计分项责任限额为限,不因被保险人数量、受伤人员数量及提出索赔的次数而改变。
第九条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保险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第六条、第七条计算的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
但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保险事故责任限额的5%,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对第三者进行赔偿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第三者,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保险人不负责垫付。对于保险人多支付的保险金部分,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
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 如本附加险条款中提及的全国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与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地方性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内容发生冲突的,以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地方性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为准;被保险人所在地没有发布地方性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的,本附加险条款适用全国性的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如果全国与被保险人所在地均没有犬只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的,则适用保险人所在地的地方性犬只管理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合法饲养】被保险人饲养的犬只符合全国或被保险人所在地的地方性犬只管理法律、法规及规定的饲养要求,同时被保险人已为其饲养的犬只办理了准养许可证件、犬只登记证件、动物健康免疫证件等行政部门要求办理的必要证件。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的成员,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寄居人员】指家庭成员、雇佣人员以外,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同意、无偿地居住在被保险房屋内的自然人。
【第三者】指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以外的人员。
【重大过失行为】指行为人不但没有遵守法律规范对其较高要求,甚至连一般人都应当注意并能注意的基本标准也未达到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