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家庭雇佣责任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家庭雇佣责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家庭雇佣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12271615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雇佣的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家政服务人员(以下简称“家政服务人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家政服务时,遭受意外事故导致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费用,保险人依照本附加险条款的约定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诉讼的,对于经生效的仲裁裁决或诉讼裁判文书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仲裁费用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而支出的律师费(以下统称为“法律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于下列各项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所饲养的宠物、家禽或家畜对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二)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在精神错乱、痴呆状态下对家政服务人员造成的伤残或死亡;
(三)家政服务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四)家政服务人员受酒精、毒品或药剂的影响所发生的伤残或死亡;
(五)家政服务人员自伤、自杀、违法犯罪行为或其他故意或过失行为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对每次事故的赔偿金额以双方协商并经保险人同意,或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仲裁机构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本保险合同保险单载明的责任限额。
第五条 除本附加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对每次保险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保险人在本附加险条款第四条计算的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保险人对每次保险事故承担的法律费用赔偿金额不超过每次保险事故责任限额的5%,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的5%。
第六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需要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赔偿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家政服务人员,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被保险人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的成员,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事故包含火灾和爆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