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赛事报名取消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保险凭证、
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投保人与保险人共同认可的书面或者电子协议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或者电子形式。
第二条 预订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比赛或运动赛程(以下简称“被保险项目”),并实际支付报名费用或使用信用卡预授权担保的人员可成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具体被保险项目以保险单载明的内容为准。
保险标的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为被保险人因取消参加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项目对被保险人造成的报名费用损失。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预定本保险合同中约定的被保险项目并支付报名费用或使用信用卡预授权担保后,至被保险项目开始日零时前,因下列原因导致被保险人取消参加被保险项目,并且按照被保险项目举办方(包括主办方及承办方)或组织方的规定无法退回被保险人报名费用的,对于被保险人因此实际遭受的报名费用损失,保险人依据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非自身原因:
1.被保险人或其近亲属身故或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被保险人突发严重急性病且经医生诊断需要接受住院治疗且不宜继续参加被保险项目的;
2.因被保险人报名参加的国家级考试延期举行且延期考试时间与被保险人参加被保险项目的时间发生冲突,导致被保险人需要取消参加被保险项目的;
3.被保险人非因主观过错而无法取得被保险项目相关的手续材料,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的;
4.在被保险项目开始前15天(含)内,被保险人或其配偶发生意外流产的;
5.在被保险项目开始前7天(含)内,被保险人的家庭财产遭受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或第三方犯罪行为导致严重损失,并且被保险人必须与配合司法机关进行调查或在场评估损失,致使被保险人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的;
6.在被保险项目开始前7天内(含),被保险项目举办地发生暴风、暴雨、洪水、泥石流、崖崩、火山爆发、5级及以上地震、海啸的。
(二)自身原因:被保险人因自身主观原因(不包含主观过错)自愿取消参加被保险项目的。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重大过失或犯罪行为;
(二)进行被保险项目的地点内及周边发生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动、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暴乱、政变、谋反、恐怖活动、盗抢,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的;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的;
(四)5级以下(不含5级)的地震,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的;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的;
(六)直接或间接由于传染病或流行疫病爆发导致被保险人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的,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况:
1.被保险项目举办地或目的地政府当局正式对外宣布当地爆发传染病;
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相关部门发出公告,声称由于被保险项目举办地或目的地爆发传染病,不建议前往该地;
3.世界卫生组织宣布被保险项目举办地发生警告级别为6级的传染病,或虽未到6级但被保险项目举办地政府当局已经实施关闭边境的行为。
(七)因被保险项目举办方(包括主办方及承办方)或组织方的原因导致被保险项目取消,被保险项目举办方(包括主办方及承办方)或组织方的原因包括但不限于:
1.由于被保险项目的举办方(包括主办方及承办方)或组织方自身的服务品质或被保险项目举办方(包括主办方及承办方)或组织方在本保险合同生效后自行改变或取消被保险项目的;
2.由于被保险项目举办方(包括主办方及承办方)或组织方的过失、疏忽、破产导致本次被保险项目无法正常进行的;
(八)被保险人存在如下情形,导致其被取消参赛资格而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的:
1.不符合参赛条件或要求的,包括但不限于年龄要求、健康要求等;
2.被保险人在报名时提供虚假信息的。
(九)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的。
第六条 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损失可以以抵扣券等其他方式得到返还或补偿的部分;
(二)被保险人在支付报名费用时已意识到或应当意识到任何可能导致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的情况或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当时已经发生的任何恶劣天气或自然灾害,但仍然报名参加被保险项目,导致被保险人因最终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而产生的报名费用损失;
(三)可以由被保险项目举办方(包括主办方及承办方)或组织方予以退款或赔偿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除报名费用之外的其他损失;
(五)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以及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两者以高者为准。
第七条 被保险人和被保险项目举办方(包括主办方及承办方)或组织方协商一致,约定取消被保险项目或延期被保险项目,导致被保险人因最终无法参加被保险项目而产生的报名费用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金额为保险人承担对应保险责任项下赔偿的最高限额,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第九条 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本保险合同只可单次投保,保险期间从被保险人预定本保险合同约定的被保险项目,并交纳预定报名费用或信用卡预授权担保完成次日零时起,到约定的被保险项目开始当日零时止,具体以保险单载明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被保险人完整提供保险人所要求的其所能提供的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属于保险责任的、但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四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在保险合同成立时一次性交清全部保险费。
投保人交清保险费之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五条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保险人就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上述约定,不包括因不可抗力而导致的迟延。
第十七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
第十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赔偿处理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正本;
(二)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
(三)能够证明被保险人已支付报名费用的相关证明材料,包括:报名费用收据或信用卡担保预授权扣款凭证、银行卡转账记录(包括电子银行或手机银行转账记录)或消费明细、信用卡账单或被保险项目举办方(包括主办方、承办方)或组织方出具的报名及交(缴)费证明等;
(四)被保险人因本保险合同第四条中约定的情形之一导致保险事故发生时,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能证明保险事故确实发生的证明材料;
(五)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第二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实际损失扣除保险单载明的免赔额或按照保险单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在保险金额范围内计算赔偿。
第二十一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或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二十四条 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费用如涉及外币,均以该费用发生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相应外汇基准价折算人民币赔付。
第二十五条 保险合同生效后,除本保险合同第十五条约定情形外,投保人或保险人均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
释义
第二十六条 本保险合同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被保险项目:被保险人预定的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的项目,可包括:
(一)马拉松比赛;
(二)越野跑比赛;
近亲属:指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传染病:指由各种病原体引起的能在人与人、动物与动物或人与动物之间相互传播的一类疾病。
流行疫病:指发生在人、动物、或植物身上,并具有可传染性的疾病的统称。泛指流行性传染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