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高尔夫球具损失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383212201912271617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参加高尔夫运动的过程中以及往返于高尔夫运动场所的途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其自有的高尔夫球具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台风、龙卷风、暴风、暴雨、洪水、雪灾、冰凌、泥石流、崩塌、突发性滑坡、地面突然下陷;
(三)盗窃、抢劫;
(四)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以外的其他人员的恶意破坏;
(五)在托运过程中的损坏或丢失;
(六)交通事故。
责任免除
第三条 高尔夫球具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因正常损耗、自身缺陷、包装不善、保管不善、缺乏看管造成的损失;
(二)因被保险人挑衅行为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责任范围以外的其他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
第五条 累计保险金额、每件物品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六条 每次事故绝对免赔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被保险人义务
第七条 被保险人应对其高尔夫球具履行妥善保管义务。
第八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时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当地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承运人出具的证明、交通事故证明、球场出具的证明,以及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赔偿处理
第九条 对于高尔夫球具发生保险事故的损失,保险人有权选择采用下列方式赔偿:
(一)货币赔偿。根据受损球具的实际损失和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以支付保险金的方式赔偿;
(二)实物赔偿。保险人以实物替换受损球具进行赔偿;
(三)实际修复。保险人自行或委托他人修理修复受损球具。
对受损球具在替换或修复过程中,被保险人进行的任何变更、性能增加或改进所产生的额外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第十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被保险人每次事故实际损失金额扣除每次事故的绝对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保险人对每件物品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每件物品的保险金额。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的累计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合同中列明的相应的累计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 高尔夫球具发生部分损失,经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累计保险金额从损失发生之日起相应减少,保险人不退还累计保险金额减少部分的保险费。如被保险人请求恢复至原累计保险金额,应按约定的保险费率另行支付恢复部分从被保险人请求的恢复日期起至保险期间终止之日止按日比例计算的保险费。
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高尔夫球具】指球杆、球袋、球等专用于高尔夫球运动的装备。
【累计保险金额】指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
【每件物品保险金额】指保险人对每件高尔夫球具承担赔偿责任的最高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