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盗窃抢劫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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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发生的下列损失、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经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自立案之日起满三个月未查明下落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二)保险标的在被盗窃、抢劫、抢夺后受到损坏或因此造成保险标的零部件、附属设备丢失,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三)保险标的在被抢劫、抢夺过程中,受到损坏需要修复的合理费用。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保险标的被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或因诈骗而遭受损失;
(二)因民事、经济纠纷导致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
(三)保险标的的操作人员或保险标的的其他合法使用人盗窃、抢劫、抢夺保险标的所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保险标的被盗窃、抢劫、抢夺时,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索赔时,未能提供公安机关出具的盗抢立案证明;
(二)保险标的在竞赛、检测、修理、养护,被扣押、征用、没收期间。
第五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非保险标的整体遭盗窃、抢劫、抢夺,仅保险标的零部件或附属设备被盗窃、抢劫、抢夺、损坏;
(二)保险标的出厂时的原厂配置以外新增设备的损失;
(三)保险标的整体被盗窃、抢劫、抢夺期间造成人身伤亡或保险标的本身以外的财产损失;
(四)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
(五)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引起的损失。
第六条 其他不属于本附加险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保险金额与免赔额(率)
第七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同。
第八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免赔额(率)与主险合同约定的免赔额(率)相同。
保险期间
第九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条 被保险人得知保险标的被盗窃、被抢劫或被抢夺后,应在24小时内(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
第十一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索赔时,须提供:保险单正本或其他保险凭证;依法需要登记的,应提供保险标的的相关登记证件;保险标的购置发票和相关税费凭证或其他购置凭证;公安机关出具的保险标的被盗抢侦破未果证明;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等文件。
赔偿处理
第十二条 保险标的发生本条款第二条第(一)款规定的保险事故,保险人按出险时的实际价值扣除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免赔金额后在保险金额内计算赔偿。
保险标的发生本条款第二条第(二)、(三)款规定的保险事故需要修复的,按实际修复费用扣除按本合同约定计算得出的免赔金额后计算赔款,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险的保险金额。
第十三条 保险人在确认索赔单证齐全、有效并由被保险人出具权益转让书后,赔付结案。
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