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出租人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12270022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因被保险房屋内(包括被保险房屋专属的天台、庭院)遭受意外事故造成承租人人身伤亡,依法应由出租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在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
第三条 对被保险人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因上述原因而支付的诉讼费用及其他费用,保险人亦负责赔偿,但本项费用与第二条责任赔偿金额之和以保险合同中载明的赔偿限额为限。
责任免除
第三条 对于下列损失或责任,保险人不负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杀害、伤害承租人;
(二)承租人故意犯罪或拒捕、自杀或故意自伤;
(三)承租人殴斗、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四)战争、军事行动、恐怖活动、暴乱或武装叛乱;
(五)地震、台风、暴雨、洪水等自然灾害;
(六)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八)任何形式的污染;
(九)在被保险房屋内燃放烟花爆竹所引起的事故;
(十)承租人饲养的宠物对其造成的人身伤害;
(十一)被保险人与他人签订的协议所约定的责任,但即使没有这种协议依法仍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责任不受此限;
(十二)因保险事故引起的任何精神损害赔偿。
赔偿处理
第四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保险事故时,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不得单方面承诺赔偿或直接赔偿给承租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不应当承担部分的赔偿金额。
其他事项
第五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包括火灾和爆炸。
【承租人】指与被保险人签订正式租房合同的人,不包括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
【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飓风、沙尘暴、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