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电梯责任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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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使用许可证明的电梯所有人、使用人或管理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第三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或取得合法资格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可作为投保人投保本保险。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地点范围内,被保险人所有、使用或管理的电梯(包括直梯、液压电梯、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等,最终以保险清单载明的数量及型号为准),在运行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恐怖活动;
(三)核反应、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五)地震、雷击、暴雨、洪水、台风等自然灾害;
(六)被保险人在未取得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使用许可证明或许可证明失效的情况下使用电梯;
(七)电梯发生损坏或故障未经修复而使用或经政府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而未改正的;
(八)发生火灾时,使用非消防用电梯;
(九)电梯超载。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或责任,保险人也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款;
(六)非公共场所安装且仅供单一家庭使用的电梯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七)自动人行道在非运行状态下,被当做固定通道使用所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八)电梯进行试车、检修、改装期间发生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
(九)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完整的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特种设备有关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清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政府有关电梯安全管理和设备使用的法规和规章;定期对电梯进行检查、保养、维修等工作,并接受政府主管部门的检查;一旦发现有碍电梯安全运行的技术故障,应立即予以排除。被保险人应制定电梯使用管理制度,指定专人负责管理工作;对需配备电梯操作人员的电梯,应对电梯操作人员进行上岗培训,配备合格的电梯操作人员。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但前述检查并不构成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任何承诺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或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赔偿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放弃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与代位请求赔偿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二)国家质检部门或其他有权机关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报告;
(三)政府主管部门核发的电梯使用许可证明;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鉴定机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应当提供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六)能够确定被保险人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赔偿权利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
    (七)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保险金。
赔偿处理
第二十五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赔偿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七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得出的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本保险合同项下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对每人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三)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与本条第(二)项计算的赔偿总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四)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视作为一次事故,因本次事故第一次提出书面索赔的日期视为该系列索赔的提出日期;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本保险合同项下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八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合同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累计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三十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中进行约定,并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三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投保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照下表计收保险费。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释义
一、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二、电梯使用许可证明:是指根据特种设备管理的相关规定必须取得的相关许可凭证。
三、自动扶梯:指带有循环运行梯级,用于向上或向下倾斜运输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四、自动人行道:指带有循环运行(板式或带式)走道,用于水平或倾斜角不大于12°运输乘客的固定电力驱动设备。
五、意外事故:指不可预料的以及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并造成物质损失的突发性事件。
六、恐怖活动:指任何人以某一组织的名义或参与某一组织使用武力或暴力对任何政府进行恐吓或施加影响而采取的行动。
七、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指各级政府部门、执法机关或依法履行公共管理、社会管理职能的机构下令破坏、征用、罚没保险标的的行为。
八、雷击雷击指由雷电造成的灾害。雷电为积雨云中、云间或云地之间产生的放电现象。雷击的破坏形式分直接雷击与感应雷击两种。
1.直接雷击:由于雷电直接击中保险标的造成损失,属直接雷击责任。
2.感应雷击:由于雷击产生的静电感应或电磁感应使屋内对地绝缘金属物体产生高电位放出火花引起的火灾,导致电器本身的损毁,或因雷电的高电压感应,致使电器部件的损毁,属感应雷击责任。
九、暴雨:指每小时降雨量达16毫米以上,或连续12小时降雨量达30毫米以上,或连续24小时降雨量达50毫米以上的降雨。
十、洪水:指山洪暴发、江河泛滥、潮水上岸及倒灌。但规律性的涨潮、自动灭火设施漏水以及在常年水位以下或地下渗水、水管爆裂不属于洪水责任。
十一、台风:台风指中心附近最大平均风力12级或以上,即风速在32.6米/秒以上的热带气旋。
十二、自然灾害:指雷击、暴雨、洪水、暴风、龙卷风、冰雹、台风、暴雪、冰凌、突发性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突然下陷下沉及其他人力不可抗拒的破坏力强大的自然现象。
十三、超载:指实际装载量超过核定的最大容许限度/装载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