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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盗抢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8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盗抢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盗抢险

注册号:C00023832122019122700122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主险合同项下的保险标的遭受经公安部门确认且90天内未能破案的、有明显现场痕迹的外部人员盗抢行为所致丢失、损毁的直接实际损失,在扣除每次事故人民币200元的绝对免赔额后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情形,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无明显盗窃痕迹;
(二)窗外钩物行为;
(三)门窗未锁而遭盗窃;
(四)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寄居人员、家庭雇佣人员的盗抢行为;
(五)在发生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六)在发生火灾时保险标的被盗抢而造成的损失。
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发生盗抢事故后,被保险人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如实报案,并同时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 
赔偿处理
第五条 被保险人向公安机关报案,同时通知保险人,经公安部门侦办90天内未能破案的,保险人予以赔偿。
第六条 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后,被保险人应将被盗抢保险标的的权益转让给保险人,破案追回的保险标的应归保险人所有,被保险人如愿意收回被追回的保险标的,其已领取的赔款应退还给保险人,保险人对被追回保险标的的损毁部分按照实际损失给予补偿。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家庭成员】指与被保险人存在法律上的近亲属关系的成员,即被保险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寄居人员】指家庭成员、家庭雇佣人员以外,经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同意、无偿地居住在被保险房屋内的自然人。
【家庭雇佣人员】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寄居人员雇佣的具备正常工作能力的家政服务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