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财险附加出租房屋租金损失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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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已租出的坐落于保险合同载明地址的房屋因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导致该房屋无法居住,致使被保险人遭受租金实际损失时,保险人负责赔偿受损房屋合理期限内恢复至可居住状态时的租金损失。
免赔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项下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为7天。
被保险人义务
第四条 房屋遭受损失后,被保险人应尽快进行修复,不得拖延。
对于无故拖延期间的租金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五条 发生本附加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保险人按照被保险人的实际日租金损失额乘以扣除每次事故绝对免赔天数后的实际修复天数计算赔偿。实际日租金损失额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每日租金赔偿限额时,以每日租金赔偿限额为准。保险人对租金损失的赔偿天数最多不超过30天。
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释义
【实际修复天数】指自房屋无法居住之日起至合理恢复至可居住状态之日止期间的实际天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