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者保护宣传日 | 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

来源:未知 丨 发布于:2024-05-15
2020年3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新《证券法》确立了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该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投资者保护机构(简称投保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委托,可以依法作为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加民事赔偿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即证券集体诉讼)制度的确立,对于提高资本市场违法成本,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确保注册制改革行稳致远乃至整个资本市场持续健康发展和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都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中国特色体现在哪里
 
特别代表人诉讼也称为中国特色证券集体诉讼制度,其特色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在代表人资格方面,突破了学理上关于“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利害关系人”的传统认识,将原告资格直接赋予旨在保护投资者权益的公益组织,即确定了投保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基于投资者的授权委托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二是在参加诉讼的方式方面,突破了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明示加入”原则,规定了投保机构代为登记权利,投资者“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诉讼参加方式。其制度优势非常明显:一方面,由投保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记录代为登记权利,大大减轻了投资者在诉讼中的举证负担;另一方面,“默示加入”的方式会显著增加原告数量和索赔数额等,更能发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有利于实现依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成本的立法目的。
三是强调运用信息技术,便捷投资者通过诉讼维权。人民法院将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审理证券代表人诉讼案件。我国证券市场实行“看穿式”账户实名制和电子化交易结算模式,立案登记、证据提交、公告通知、权利登记、执行款项发放等工作都可以通过信息技术平台高效、便利地完成,投资者足不出户就能完成整个流程,真正实现“让数据多跑路、让投资者少跑腿”,“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公平正义”等工作目标。
 
对于资本市场改革发展的重要意义
 
建立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保障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特别是证券发行注册制改革的有力武器。
一是有利于强化民事责任追究,提高资本市场违法违规成本。对于那些严重损害投资者权益的违法者,不仅要让其“罚得倾家荡产”,更要让其“赔得倾家荡产”。通过显著提高违法成本,让违法者得不偿失,望而生畏,从而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是有利于小额多数的受害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保护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我国证券市场以中小投资者为主,当其受到证券违法行为侵权时,由于非常分散、自身索赔金额较小等原因,许多中小投资者往往会放弃权利救济,不想诉、不愿诉、不能诉现象突出。由投保机构参与的证券集体诉讼,通过代表人机制、专业力量的支持以及诉讼费用减免等制度,能够大幅度降低受损害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有利于解决受害者众多分散情况下的起诉难、维权贵的问题。
三是有利于上市公司提高内部治理水平和规范市场运作,打造规范、透明、开放、有活力、有韧性的资本市场。证券集体诉讼主要适用于证券市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案件,对上市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市场运作行为具有重要影响。证券集体诉讼的落地实施,可以有效督促上市公司及其高管守法经营、依法披露,提高上市公司经营透明度,培育良好的公司治理文化,有利于提高上市公司质量,提升资本市场诚信水平。
 
投资者如何获知案件进展
 
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接受委托、变更或者放弃诉讼请求、承认对方当事人诉讼请求、调解、审理裁判、上诉及必要的其他事项,投服中心依托信息化技术手段或者公开平台通知、公告投资者,保障被代表的投资者持续了解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
所涉公告的指定发布平台为:
(一)中国投资者网(http://www.investor.org.cn);
(二)投服中心官方网站(http://www.isc.com.cn);
(三)投服中心认为适当的其他媒体平台。
 
注释:本文的信息不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不应该以该信息取代其独立判断或仅根据该信息作出决策。本文力求信息准确可靠,但对信息准确性或完整性不作保证,亦不对因使用该信息而引发或可能引发的损失承担任何责任。
 
信息来源:辽宁证券期货业协会、辽宁省基金业协会、中国投资者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