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附加未受损地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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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经双方约定,主险合同项下发生损失时,如果被保险建筑物或工厂的地基未受损或部分受损,那么以下两项满足其中任意一项:
(一)如果由于政策、法令和行政机构的行为或要求,重置不能在同一地点进行;
(二)如果由于其他被保财产的损失,该地基被认为不合适或不坚固或不再有价值,则其损失将被认为是全损而被保险人将获得相应的赔偿。
被保险人清除地基所花费的必要费用也可以获得赔偿。如果废弃地基的存在增加了原建筑物地址的重新销售价值,
那么重新销售的价值将被视为残值,该笔费用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给保险人。
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