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自燃损失保险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自燃损失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附加自燃损失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82201910280071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机械设备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在保险单载明的区域范围内,在使用过程中因自身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货物自身发生问题、保险标的运转摩擦起火引起火灾,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保险人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第三条 发生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被保险人为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出的必要合理的施救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 被保险人在使用保险标的过程中,因人工直接供油、烘烤等造成的损失;
(二)因自燃仅造成电器、线路、油路、供油系统、供气系统的损失;
(三)运载货物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或其代表、保险标的操作人员的故意行为或违法行为造成保险标的的损失;
(五)因违反安全操作规则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保险金额及免赔率
第五条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保险标的的保险金额与主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相同。
第六条 因发生本附加险约定的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每次事故绝对免赔率为20%。
保险期间
第七条 本附加险保险期间与主险一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在保险单载明的保险金额内,按保险标的的实际损失扣除绝对免赔率计算得出的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但赔偿施救费用时不扣除免赔金额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