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附加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条款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道路旅客运输承运人责任保险条款》(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后,经人民法院判决或调解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限额
第三条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其他事项
第四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