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5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责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特种设备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912020011010522

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以及其他保险凭证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获得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取得《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要求定期进行特种设备检验的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单载明的特种设备在使用区域内,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的作业人员的过失行为;
(二)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致特种设备故障;
(三)爆炸、坠落;
(四)运行过程中的突然故障。
第四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五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故意行为、犯罪行为;
    (二)战争、类似战争行为、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政变、恐怖活动;
(三)核辐射、核爆炸、核污染及其他放射性污染;
(四)大气污染、土地污染、水污染及其他各种污染;
    (五)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六)地震、盗窃、抢劫、抢夺;
    (七)特种设备测试。
     第六条 出现下列任一情形时,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特种设备未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或其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检测合格或对影响安全的有关问题提出限期整改后未改正的,超期未检或报废仍然使用;
    (二)被保险人盗用、伪造检验报告或检测结果;
    (三)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操作的,操作人员不具有有效的资格证书而操作特种设备或被保险人的工作人员盗用、伪造、涂改、转借作业人员证件操作特种设备;
(四)操作人员未经安全教育或技能培训而直接操作特种设备,或经过技能培训但未合格而直接操作特种设备;
(五)特种设备的充装者擅自对非自有气瓶、非托管气瓶或非法制造及超检验周期的气瓶、罐车等进行充装的。
第七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的人身伤亡及被保险人或其工作人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被保险人应该承担的合同责任,但无合同存在时仍然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法律责任不在此限;
    (三)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四)间接损失;
    (五)罚款、罚金及惩罚性赔偿;
    (六)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另有约定外,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各项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三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完整的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特种设备有关情况以及被保险人的其他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应当在本保险合同成立时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约定交付保险费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效力,保险合同生效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七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使用符合规定的特种设备,并办理使用登记手续;按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选用具有相应资格证书的工作人员,如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对操作人员的资质未有要求,应选用经过安全教育及技术培训的合格操作人员;根据政府相关部门的规定定期申请检验;做好特种设备的维护、维修工作;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已经发现的故障应予立即修复,并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以防止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对保险标的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及时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上述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的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通知义务,因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第十九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被保险人收到赔偿权利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或得知可能产生损害赔偿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并就损害赔偿请求与保险人进行协商。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受害人及其代理人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一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者保留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被保险人已经从有关责任方取得赔偿的,保险人赔偿保险金时,可以相应扣减被保险人已从有关责任方取得的赔偿金额。
保险事故发生后,在保险人未赔偿保险金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权利的,该行为无效;由于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保险金。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以下单证:           
    (一)保险单、保费发票及其他保险合同文件;
    (二)国家质检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和处理报告;
(三)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有效期内的特种设备检验证明;按照政府部门的规定,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证书才能上岗操作的,还应提供相应操作人员的资格证书;
(四)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提供:受害人的病历、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等医疗原始单据;受害人伤残的,应当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受害人死亡的,公安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
(五)造成受害人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
   (六)能够确定被保险人责任及赔偿金额的有关法律文书或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与赔偿权利人达成的赔偿协议及赔偿金支付凭据;
    (七)保险出险/索赔通知书;
    (八)投保人、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三条  保险人以下列方式之一确定的被保险人的赔偿责任为基础,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赔偿:
(一)被保险人和向其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赔偿权利人协商并经保险人确认;
(二)仲裁机构裁决;
(三)人民法院判决;
(四)保险人认可的其它方式。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按以下方式计算赔偿:
(一)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免赔额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得出的免赔额后,依照本条第(二)项进行赔偿;
(二)对于主险及附加险项下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险人在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对每人伤亡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
(三)对每次事故法律费用的赔偿,与本条第(二)项计算的赔偿总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但保险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四)由同一原因引起的一个或一系列针对被保险人的索赔将被视作为一次事故,第一个索赔提出的日期将被视为该系列索赔提出日期;
(五)在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对主险及附加险项下多次事故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第二十六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在有相同保障的其他保险项下也能够获得赔偿,则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其他保险合同及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若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导致保险人多支付赔偿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第二十七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第二十八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在合同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
(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条  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协商变更合同内容。
变更保险合同的,应当由保险人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者投保人和保险人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第三十一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保险人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第三十二条 保险人亦可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开始前,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保险责任开始后,保险人可提前十五天通知投保人解除合同,对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的保险费,按日比例计收,剩余部分退还投保人。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法律规定相悖之处,以法律规定为准。本保险合同未尽事宜,以法律规定为准。
释义
一、特种设备:是指对人身和财产安全有较大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设备。本保险合同所指称的特种设备的类别、品种以国家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现行有效的特种设备目录的记载为准。
附录:短期费率表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