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运营责任保险(B款)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29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运营责任保险(B款)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高速公路运营责任保险(B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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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以及批单等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凡依法成立,从事高速公路运营、养护、维护等服务的企业或其他组织,均可作为被保险人。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或具备合法资格的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保险责任
第四条 在本保险期限内,被保险人负责运营的高速公路由于路面病害未及时维修,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负责赔偿。
第五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而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也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六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代表的故意行为;
    (二)战争、敌对行为、军事行为、武装冲突、罢工、骚乱、暴动;
    (三)政府有关当局的没收、征用等行政行为或司法行为;
(四)核反应、核辐射及放射性污染;
(五)震动、移动或减弱支撑;
(六)地震及其次生灾害、海啸及其次生灾害、海啸、雷击、暴雨、洪水、火山爆发、地下火、龙卷风、台风、暴风等自然灾害。
    第七条 下列各项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根据非经司法、仲裁部门或其他权力机关依法裁决或确认,或未经保险人书面认可的协议而承担的责任;
(二)被保险人或其代表及雇员的人身伤亡,以及上述人员所有的,或虽非其所有但由其保管、管理或控制的财产损失;
(三)罚款、违约金、罚金或惩罚性赔款;
(四)本保险合同规定的免赔额或按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
(五)精神损害。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率)
第八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包括每次事故责任限额和累计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九条 每次事故免赔额(率)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签订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限
第十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限为一年,以本保险单中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
保险人义务
第十一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第十二条 保险人依本保险条款第十六条取得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保险人在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保险人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
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请求后,应当及时就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有关赔偿金额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义务。
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六条 投保人应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回答保险人就有关情况提出的询问,并如实填写投保单。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第十七条 投保人应按本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保险费。投保人未按照合同约定足额交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第十八条 被保险人应严格遵守国家及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定,加强管理,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尽力避免或减少责任事故的发生。
保险人可以对被保险人遵守前款约定的情况进行检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书面建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该认真付诸实施。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第十九条 在保险期间内,如发生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被保险人未履行通知义务,因上述保险合同重要事项变更而导致保险事故发生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在保险期间内,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及时书面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是指与本保险所承保的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有密切关系的因素和投保时相比,出现了增加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发生可能性的变化,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继续承保或是否增加保险费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应当尽力采取必要、合理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否则,对因此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投保人、被保险人一旦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第三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事故发生,应当立即通知保险人,并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因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允许并且协助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对于拒绝或者妨碍保险人进行事故调查导致无法确定事故原因或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或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 被保险人收到第三者的损害赔偿请求时,应立即通知保险人。未经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作出的任何承诺、拒绝、出价、约定、付款或赔偿,保险人不受其约束。对于被保险人自行承诺或支付的赔偿金额,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或超出应责任限额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处理索赔过程中,保险人有权自行处理由其承担最终赔偿责任的任何索赔案件,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资料和协助。
第二十三条 被保险人获悉可能发生诉讼、仲裁时,应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保险人;接到法院传票或其他法律文书后,应将其副本及时送交保险人。保险人有权以被保险人的名义处理有关诉讼或仲裁事宜,被保险人应提供有关文件,并给予必要的协助。
对因未及时提供上述通知或必要协助引起或扩大的损失,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向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单正本保险单号;
(二)索赔申请;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等政府机构出具的事故证明书;
(四)涉及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有关费用单据或受损财产的损失程度和损失金额的证明材料;
(五)涉及医疗费用的,应提供由保险人认可的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其他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机构诊断证明及病历、用药清单、医疗费用票据、检查报告;
(六)涉及伤残、死亡的,应提供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公安部门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销户证明;
(七)有关的裁决书、判决书或经保险人认可的赔偿协议,被保险人已支付的赔偿凭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八)其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单证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行使或保留行使向该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
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未履行赔偿义务之前,被保险人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被保险人未经保险人同意放弃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的,该行为无效。
在保险人向有关责任方行使代位请求赔偿权利时,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其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由于被保险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的,保险人可以扣减或者要求返还相应的赔偿金额。
    第二十六条 发生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在未经保险人检查和同意之前,非为救援或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必要,不得对发生事故的保险标的予以改变和修复。
赔偿处理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负责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第二十八条 保险人对保险事故的每次赔偿金额以法院、仲裁机构或权力机关依法裁定、确认的或经被保险人、受害人及保险人协商确定的应由被保险人赔偿的金额在扣除免赔额或按免赔率计算的免赔额后得出的金额为准,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事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二十九条 保险人根据本保险条款第五条的规定对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事先经保险人书面同意支付的其他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予以赔偿,保险人所承担的该项费用数额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保险事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事故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第三十条 保险人对本保险期限内多次事故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第三十一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也获得赔偿,则本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与所有有关保险合同的责任限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金额,本保险人不负责垫付。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争议处理
第三十二条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争议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可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三条 本保险合同的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第三十四条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应当向保险人支付相当于保险费总额5%的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不得向投保人收取手续费并应退还已收取的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自通知到达保险人之时起,保险合同解除,保险人按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保险人也可提前十五日向投保人发出解约通知书解除本保险合同,保险人按照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间与保险期间的日比例计收保险费,并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附录:短期费率表(保险人按照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双方约定按照短期费率收取保险费的,则参照以下短期费率表计收保险费)
保险
期间


























年费率的百分比(%)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85 90 95 100
 
注:保险期间不足一个月的部分按一个月计收。
释义
1.路面病害:指高速公路路面在通车使用一段时间之后出现的影响行车安全的损坏、变形及其它缺陷,包括:裂缝、坑槽、车辙、松散、沉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