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附加驾驶人员责任保险条款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03295161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为《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校车承运人责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所聘用的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员在本保险单列明的校车上从事驾驶工作时遭受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约定负责赔偿。
责任免除
第三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驾驶人员因自身疾病(包括因乘坐校车车辆感染的传染病)、分娩、自残、殴斗、自杀、犯罪行为造成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驾驶人员在校车车辆外遭受的人身伤亡;
(三)从事非与接送学生相关的驾驶工作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保险期间
第四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相同。
赔偿处理
第五条 除本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发生本附加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保险人就每一驾驶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赔偿金额的总和不超过保险单列明的每人责任限额;同时,保险人就每一驾驶人员财产损失的赔偿金额不超过每人责任限额的5%。保险期间内,保险人在该保险责任项下对被保险人的累计责任限额不超过保险合同载明的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六条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其他未尽事宜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