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0-12-30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保险附加第三者责任保险

注册号:C00023830922019011001841
 
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雇主责任类保险(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条款,只有在投保了主险的基础上,方可投保本附加险。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的雇员在从事被保险人指定的业务工作时,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对于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限额在扣除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相应免赔额后进行赔偿。
第三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被提起仲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以下简称“法律费用”),保险人也负责赔偿,具体赔偿金额在本附加险合同第二条约定的赔偿金额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责任免除
第四条 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其雇员的故意行为、重大过失行为;
(二)雇员驾驶机动车辆、非机动车辆造成第三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
(三)雇员犯罪、自杀自残、斗殴,或因受酒精、毒品、药品影响;
(四)雇员从事医师、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美容师等专业工作。
第五条 下列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被保险人及其雇员所有或管理的财产损失;
(二)艺术品、动植物、金银玉器、珠宝首饰、古玩字画、邮票货币、稀有金属、有价证券、文件账册、技术资料、电脑数据资料或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损失;
(三)精神损害赔偿;
(四)间接损失;
(五)本附加险合同中载明的免赔额。
责任限额与免赔额
第六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责任限额包括累计责任限额、每次事故责任限额、每人责任限额。
本附加险责任限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第七条 每次事故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及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八条 在保险责任范围内,保险人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侵权损害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赔偿范围、项目和标准负责赔偿:
(一)发生人员死亡的,保险人在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偿;
(二)发生人员残疾的,由二级以上(含)医疗机构或司法机构依据《人体损伤致残程度分级》标准鉴定残疾程度,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所附残疾赔偿比例表规定的百分比,在每次事故每人伤亡责任限额内赔付;
(三)对于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保险人扣除每人医疗费用免赔额后,在每人医疗费用责任限额内赔偿,其中医疗费用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据实赔偿。除紧急抢救外,第三者应在二级以上(含)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就诊;
(四)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承担的直接财产损失赔偿责任,保险人在扣除每次事故财产损失免赔额后,按照损失发生时该损毁财产的市场价格,在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财产损失责任限额内赔偿;
(五)对于每次事故造成的损害,保险人对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及法律费用的赔偿金额不超过保险单载明的本附加险每次事故责任限额。
(六)保险人对多次事故各项损失的累计赔偿金额不超过累计责任限额。
其他事项
第九条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第十条 本附加险合同中约定的残疾赔偿比例表如下:
 
残疾程度 每人伤残责任限额的百分比
永久丧失全部工作能力或一级伤残 100%
二级伤残 90%
三级伤残 80%
四级伤残 70%
五级伤残 60%
六级伤残 50%
七级伤残 40%
八级伤残 30%
九级伤残 20%
十级伤残 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