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公众责任保险附加附加被保险人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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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如果保险单明细表列明的被保险人与其他个人或组织所签订的有效合同,要求将该个人或组织列于本保险保障范围内,且经保险人书面同意的,则本保险单将视该个人或组织为附加被保险人,但对该附加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仅限于在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经营场所内发生的人身伤亡赔偿责任、财产损失赔偿责任。
在此提供的保险以下列规定为条件:
(一)此保险不适用于上述附加被保险人在任何合同或协议项下承担的合同责任;
(二)本附加险与主险共用责任限额;
(三)发生保险事故时,如果被保险人的损失能够从其他相同保障的保险项下获得赔偿的,则其他保险人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本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被保险人在请求赔偿时应当如实向保险人说明与本保险合同保险责任有关的其他保险合同的情况。
对未如实说明导致保险人多支付保险金的,保险人有权向被保险人追回多支付的部分。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