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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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学生幼儿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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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C00023832312022091939161
发文字号:
融盛〔2022〕163号
总则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经投保人和保险人认可的与保险合同有关的其他书面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健康问卷、声明、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的,应由其父母作为投保人;被保险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本人或者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
除另有约定外,被保险人应为在合法成立的各类学校或幼儿园具有正式学籍、身体健康且在学状态的学生及幼儿。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能作为本保险合同中“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的被保险人,但父母为未成年子女投保本保险合同的不受此限。对未成年人死亡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受益人包括:
(一)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订立本保险合同时,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其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4.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保险人,由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上批注。
对因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变更发生的法律纠纷,保险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投保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的,应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应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二)伤残保险金受益人
除另有约定外,本保险合同伤残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本保险合同包含“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两款可选责任,投保人可以选择其中一款或两款进行投保,具体投保的保险责任由投保人在投保时与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
保险人对投保人未投保的责任不负赔偿责任。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依照下列约定给付保险金,保险金额以保险单载明为准,且
身故保险金和伤残保险金累计给付不超过意外伤害保险金额。
(一)意外伤害身故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
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事故且自该事故发生日起下落不明,后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保险人按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
但若被保险人被宣告死亡后生还的,保险金受领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生还后三十日内退还保险人给付的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身故前保险人已给付第(二)款约定的伤残保险金的,身故保险金应扣除已给付的伤残保险金。
(二)意外伤害伤残保险责任
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事故,并自该事故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事故造成《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以下简称《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之一的,保险人按附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如第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鉴定,并据此给付伤残保险金。
当同一保险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时,应首先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果几处伤残等级不同,以最重的伤残等级作为最终的评定结论;如果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等级相同,伤残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最高晋升至第一级。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伤残评定标准》条文两条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以上进行评定。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事故之前已有伤残,保险人按合并后的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中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伤残保险金,但应扣除原有伤残程度在《伤残评定标准》所对应的伤残保险金。
保险期间内,前述第(一)、(二)款下的保险金累计给付金额以保险单载明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为限。
责任免除
除另有约定外,因下列原因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给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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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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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违法、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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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自致伤害或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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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或被谋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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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疾病导致的伤害,包括但不限于猝死、食物中毒、高原反应、中暑、病毒和细菌感染(意外伤害导致的伤口感染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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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妊娠、流产、分娩导致的伤害,但意外伤害所致的流产或分娩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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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药物过敏、整容手术、内外科手术或其他医疗行为导致的伤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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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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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在家自设病床治疗、健康保健治疗、康复疗养治疗和非医疗行为的治疗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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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自然灾害事故以外的原因失踪而被法院宣告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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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从事高风险运动或参加职业或半职业体育运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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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何生物、化学、原子能武器,原子能或核能装置所造成的爆炸、灼伤、污染或辐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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恐怖活动、恐怖袭击。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的,保险人也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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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争、军事行动、暴动或武装叛乱期间;
-
被保险人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第十次修订版(ICD-10)为准)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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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险人醉酒或受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期间;
-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期间。
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
本保险合同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由投保人、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费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费及其支付方式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保险期间
本保险合同的保险期间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合同中载明,最长不超过一年。
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保险人认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核定,但保险责任的核定必须依赖于特定证明、鉴定、判决、裁定或其他证据材料的,保险人应在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供或自行取得上述证据材料起30日内作出核定。
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给付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约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日内向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保险人自收到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60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给付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
本保险合同约定一次性交付保险费或对保险费交付方式、交付时间没有约定的,投保人应在保险责任起始日前一次性交清保险费;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投保人应按期交付第一期保险费。投保人未按本款约定交付保险费的,本保险合同不生效,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约定以分期付款方式交付保险费的,如果发生投保人不按约定日期交付第二期或以后任何一期保险费的情形,从违约之日起,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追收已经承担保险责任期间的保险费和利息,本保险合同自解除通知送达投保人时解除;被保险人在合同解除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金赔付责任,但需扣减欠交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并回答保险人提出的询问,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约定的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前款约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本保险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被保险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本保险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为确保保险人的通知能有效送达,请投保人务必正确填写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的住所、通讯地址、电话及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当这些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保险人。
如果未能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按所知的最后联系方式所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经送达给投保人、被保险人及受益人。
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身份证件登记的周岁年龄为准,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必须符合年龄要求。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按被保险人的周岁年龄填写。若发生错误,保险人按照以下规定处理:
(一)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且真实年龄不符合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年龄限制的,保险人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二)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或在给付保险金时按照实付保险费与应付保险费的比例支付。
(三)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导致投保人支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投保人。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后,保险人及时了解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对给付保险金至关重要。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书面说明事故发生的原因、经过和损失情况并通知保险人。
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发生原因、损失情况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在保险期间内,非个人投保人因其人员变动,需增加、减少被保险人时,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被保险人人数增加时,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按约定增收相应的保险费。
被保险人人数减少时,投保人提供已通知相应被保险人退保的有效证明,保险人在审核同意后出具批单,于批单生效日零时起,对减少的被保险人终止保险责任,并按约定退还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但减少的被保险人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保险人不退还该被保险人项下相应的未满期净保费。
在保险期间内,投保人需变更合同内容的,应以书面形式向保险人提出申请。保险人同意后出具批单,并在本保险合同中批注。
保险金申请与给付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以下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身故保险金的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及与被保险人的关系证明;
4. 公安部门或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若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若为境外出险,需提供事故发生地使领馆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的书面证明材料;如本保险合同要求的死亡证明可证明死亡原因的,可用死亡证明;否则,保险金申请人应提供司法鉴定机构或保险人认可的机构出具的死因鉴定报告;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二)伤残保险金的申请
1. 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 保险单;
3. 被保险人身份证明、保险金申请人身份证明;
4. 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残鉴定诊断书;
5. 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6. 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争议处理和法律适用
因履行本保险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保险单载明的仲裁机构仲裁;保险单未载明仲裁机构且争议发生后未达成仲裁协议的,依法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与本保险合同有关的以及履行本保险合同产生的一切争议处理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法律)。
其他事项
在本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与保险人协商一致,投保人可以变更本保险合同的有关内容。合同变更可以通过对本保险合同批注或附贴批单以及双方订立书面变更协议来实现。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除另有约定外,投保人可以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但已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或已发生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但尚未给付保险金的,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
投保人要求解除本保险合同时,应填写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交保险单、保险费交付凭证和投保人身份证明。本保险合同自保险人接到保险合同解除申请书时终止。
保险责任开始前,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投保人应当按照保险单约定向保险人支付退保手续费,保险人应当退还剩余部分保险费。
保险责任开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保险合同的,保险人应向投保人退还本保险合同的未满期净保费。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本保险合同自动终止:
(一)保险合同期满;
(二)被保险人死亡;
(三)法律法规规定或本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导致本保险合同效力终止的情形。
释义
指以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和非疾病的客观事件为直接且单独的原因致使身体受到的伤害。
自然死亡、疾病身故、猝死、自杀以及自伤均不属于意外伤害。
指由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发[2014]6号)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行业标准,编号JR/T0083—2013。
指表面健康的人因潜在疾病、机能障碍或其他原因在出现症状后二十四小时内发生的非暴力性突然死亡。
猝死的认定以二级以上(含二级)医院或者保险人指定或认可的医疗机构或公安司法部门的鉴定为准。
指比一般常规性的运动风险等级更高、更容易发生人身伤害的运动,在进行此类运动前需有充分的心理准备和行动上的准备,必须具备一般人不具备的相关知识和技能或者必须在接受专业人士提供的培训或训练之后方能掌握。被保险人进行此类运动时须具备相关防护措施或设施,以避免发生损失或减轻损失,包括但不限于潜水、滑水、滑雪、滑冰、驾驶或乘坐滑翔翼、滑翔伞、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柔道、空手道、跆拳道、马术、拳击、特技表演、驾驶卡丁车、赛马、赛车、各种车辆表演、蹦极。
指以职业运动员身份参加追求竞技比赛票房价值、以商业牟利为目的竞技体育活动。职业体育运动员指参加职业体育运动,并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
指非职业运动员参加职业体育运动赛事、或其他设有奖金或报酬的体育运动,但并不以此为主要收入来源。
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鸦片、海洛因、甲基苯丙胺(冰毒)、吗啡、大麻、可卡因以及国家规定管制的其他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
但不包括由医生开具并遵医嘱使用的用于治疗疾病但含有毒品成分的处方药品。
指经检测或者鉴定,发生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员每百毫升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或者超过一定的标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为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后驾驶。
指被保险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 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
2. 驾驶的机动车与驾驶证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符;
3. 实习期内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实习期内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实习期内驾驶的机动车牵引挂车;
4. 持未按规定审验的驾驶证,以及在暂扣、扣留、吊销、注销驾驶证期间驾驶机动车;
5. 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驾驶营业性客车的驾驶人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资格证书;
6. 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驾驶的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农机部门等政府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行驶证不在有效期内,或该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除另有约定外,未满期净保费=保险费×[1-(保险单已经过天数/保险期间天数)]×(1-费用比例),经过天数不足一天的按一天计算。其中,个险业务的费用比例为35%,团险业务的费用比例为25%。
指以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日期为基础计算的实足年龄。
指保险人与投保人约定的定点医疗机构,未约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则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门评审确定的二级或二级以上的公立医院,但
不包括主要作为诊所、康复、护理、休养、静养、戒酒、戒毒等或类似的医疗机构。该医疗机构必须具有符合国家有关医院管理规则设置标准的医疗设备,且全天二十四小时有合格医师及护士驻院提供医疗及护理服务。
被保险人生存状态下保险金申请人是指被保险人本人或其监护人,如被保险人身故则保险金申请人是指受益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指有执业资格的医疗机构、公安机关、法院。其出具的包含死亡原因和时间的身故证明,须加盖有效的公章。
附表:伤残保险金给付比例表
伤残等级 |
1级 |
2级 |
3级 |
4级 |
5级 |
6级 |
7级 |
8级 |
9级 |
10级 |
给付比例 |
100% |
90% |
80% |
70% |
60% |
50% |
40% |
30% |
20% |
10% |
注:本保险合同双方对给付比例另有约定的,以具体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