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人身权利侵害保险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人身权利侵害保险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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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险条款须附加于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意外伤害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
本附加险合同与主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终止,本附加险合同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
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附加险合同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侵害,且经有关司法机关认定达到轻伤及以上程度,但未造成身故或《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所列伤残等级的,则保险人根据本附加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给付保险金。保险人给付保险金后,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的本附加险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发生以下情形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 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害,即未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为犯罪行为所造成的侵害;
(二) 犯罪行为导致的轻伤以下(不含轻伤)损害结果;
(三) 犯罪行为造成被保险人身故或达到 《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
(四)被保险人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五)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被袭击;
(六)恐怖袭击。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遭受损害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
(一)战争、军事行动、武装叛乱或暴乱期间;
(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行为或被依法拘留、服刑、在逃期间;
(三)存在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期间;
(四)被保险人酒驾、毒驾、无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期间。
保险金额
第六条 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约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且一经确定,在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
保险期间
第七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险合同的保险期间与主险合同一致。
赔偿处理
第八条 保险金申请人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时,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合同凭证;
(三)被保险人的身份证明;
(四)认定构成犯罪行为的生效刑事判决书;
(五)公安机关或其他司法部门认可或指定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伤情鉴定结论;
(六)其他保险人合理要求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证明和资料;
(七)若保险金申请人委托他人申请的,还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原件、委托人和受托人的身份证明等相关证明文件。
第九条 保险金申请人因特殊原因不能提供第八条所述材料的,应提供其他合法有效的材料。
保险金申请人未能提供有关材料,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该申请的真实性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释义
1.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
指发生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四章中有关“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行为,且已经生效刑事判决确认的。
2.轻伤及以上
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等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鉴定为轻伤及以上的情形。
3.《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
是指全国金融标准化技术委员会保险分技术委员会制定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