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残保险(B款)

来源:融盛 丨 发布于:2023-04-20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残保险(B款)条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残保险(B款)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附加个人意外伤残保险(B款)费率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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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附加条款")须附加于保险人意外伤害类保险主险产品条款使用。
第二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条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残疾,保险人按《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标准编号为JR/T 0083-2013),以下简称“《评定标准》”)规定的评定原则对伤残项目进行评定,经评定为《评定标准》所列程度一级的,保险人按《评定标准》规定的一级伤残所对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人给付的保险金累计达到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金额后,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项下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如第180日治疗仍未结束的,按评定当日的身体情况进行伤残评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
第四条 被保险人如在本次意外伤害之前已有残疾,经评定合并后的残疾程度为一级的,保险人在《评定标准》中残疾一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扣除原有残疾程度在《评定标准》中所对应伤残等级的给付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保险期间
第五条 除另有约定外,本附加保险条款的保险期间与主险相同。
赔偿处理
第六条 保险金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文件、资料向保险人申请给付保险金:
(一)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二)保险单原件或保险单号;
(三)被保险人身份证明;
(四)经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并取得《司法鉴定许可证》的,或经保险人与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协商同意的鉴定机构根据《评定标准》出具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的资料或身体伤残程度评定为一级的评定书;
(五)保险金申请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其他事项
第七条 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附加条款效力自动终止,保险人不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一)投保人解除本附加条款;
(二)主险合同解除、终止;
(三)本附加条款因主险合同条款所列明的合同终止的情况发生而终止。
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条款亦自始无效。
第八条 本附加条款与主险条款不一致之处,以本附加条款为准;本附加条款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
释义
一、《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指原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通过保监发[2014]6号发布并经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备案(JR/T 0083-2013)的人身保险伤残程度评定与保险金给付比例标准。
二、保险金申请人:指受益人、被保险人或依法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其他自然人。
本附加条款的未解释名词,均以主险合同的名词解释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