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国际会诊健康管理服务保险(互联网专属)

来源:未知 丨 发布于:2022-06-16
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国际会诊健康管理服务保险(互联网专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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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号:
C00023831922022060813271

发文字号:
融盛〔2022〕113号

总则
第一条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附加险”)须附 加于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各类互联网专属的健康保 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凡涉及本附加险的约定,均 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条 本条款中的健康管理服务仅限被保险人本人 使用。
保险责任
第三条 在本附加险服务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可在本附 加险约定的医疗机构(以下简称“约定医疗机构”)使用国 际专家远程会诊健康管理服务。 在提供被保险人完整病历资料后,授权服务商将根据健 康管理服务手册载明的服务内容,进行病历资料的管理及更 新,适时安排国际专家多学科远程问诊服务,并协助被保险 人确定治疗方案等。 具体的国际专家远程会诊服务内容以及可提供服务的 医疗机构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在订立本合同时约定,并在健康 管理服务手册中载明,被保险人须在约定医疗机构接受健康 管理服务。
责任免除 
第四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或在下列期间被保险人 使用健康管理服务的,不属于本附加险的服务范围: (一)在约定医疗机构范围以外的其他机构发生的; (二)不属于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中所约定的服务范围 的。
被保险人义务
第五条 在申请使用健康管理服务时,被保险人应根据 健康管理服务手册相关要求,首先向本附加险的授权服务商 提供个人身份信息。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材料提供义务,导致授权服 务商无法验证被保险人身份的,授权服务商有权拒绝提供相 应服务。
其他事项
第六条 主险条款与本附加险条款相悖之处,以本附加 险条款为准;本附加险条款未约定事项,以主险条款为准。 主险条款效力终止,本附加险条款效力同时终止;主险条款 无效,本附加险条款亦无效。
释义
第七条 本附加险涉及下列术语时,适用以下释义: (一)健康管理服务手册 指载明本服务条款的健康管理服务流程及相关约定的 手册,具体内容以在投保人投保时保险人展示的为准。 (二)授权服务商 3 指健康管理服务手册中指定的约定医疗机构及其具有 相关服务资质合作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