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企财险附加品牌及商标条款
兹经双方同意,若受损财产是具有品牌或商标的财产,或制造商及被保险人对于该财产已承诺保证或负相关责任,则该受损财产的残值应该在保险人按惯例剔除此类品牌、商标或其他标识后再确定。
被保险人对于受损财产拥有全部所有权,并且对所有受损财产保留控制权。被保险人对受损财产进行适当判断,并将独立判定该受损财产是否适于消费。所有不适于消费的受损财产均不应该销售或处理,保险人可对被保险人取得的受损财产残值进行销售和处理,但应事先取得被保险人的同意。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