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营业中断保险附加公众事业设备扩展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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兹经双方同意,如发生本保险合同所承保的损失,其原因是由于向被保险人营业处所供电,供气或供水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不能供应电、气、水,使被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指定的处所经营的业务中断或受到干扰,而不能供应电、气、水是直接由于被保险人获得这些供应的发电站、煤气厂或自来水厂的财产遭受损失(本保险合同的定义)所致,即由于不能供电、供气或供水所造成的经营业务损失应视为被保险人在营业处所使用的财产遭受损坏所造成的损失。
但保险人对下列损失不负责赔偿:
行政机关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安全或保障供应系统的任何部分的故意行为所造成的任何损失,或上述任何行政机关或供应部门不是单纯出于防止供应单位的发电或供应设施,遭受所保风险造成损坏的需要,而行使其停止、限量或按配额供电、供气、供水的权力,因而造成的任何损失。
就上述扩展责任而言,对由于或归因于一种来源或原因所致的每项损失或一系列损失的赔偿期限如下:
自发生损失之日起至六十日止,由于发生损失而导致营业受到影响的期间。但除非每次停止供电、供气、供水持续二十四小时以上,否则保险人对由此而发生的任何损失不负赔偿责任。
保险人对上述每次停止供应的前二十四小时所遭受的任何损失也不负责赔偿。
本附加险条款与主险条款内容相悖之处,以本附加险条款为准;未尽之处,以主险条款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