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保险附加灭火费用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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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第一条 本条款是融盛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工程险类(以下简称“主险”)的附加险,在投保主险的基础上,可投保本附加险。凡涉及本附加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保险责任
第二条 兹经双方同意,本附加险条款扩展承保,当发生火灾时为避免被保险财产遭到损失或者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所产生的以下费用:
(一)参加救火的被保险人雇员的工资或者佣金,但不包括工厂消防队专职队员的工资。
(二)除非另有其他保险,补充消防器具及损毁材料(包括雇员的衣服及私人物品)的费用,以及重置或修理救火过程中使用的材料或设备的费用。
(三)所有其他有关救火或防止火势蔓延,而提供临时安全装置的费用。
但是,保险人对于上述工资及费用的责任限于,扑灭发生在本保险合同项下保险财产所在地或其附近的,或即将危及保险财产的火灾过程中,必要和合理的支出。
其他事项
第三条 主险合同与本附加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附加险合同为准;本附加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附加险合同效力亦同时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附加险合同亦无效。